作者foxtail01 (老狐)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在家里言语侮辱有法可管?
时间Fri Jul 22 23:05:39 2011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EAP1BhO ]
作者: foxtail01 (老狐)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在家里言语侮辱有法可管?
时间: Fri Jul 22 22:59:20 2011
我本身是残障人士,所以工作时有时无的,因此招来我弟弟的不爽
弟弟从小就常欺负我,处处看我不顺眼,两年前甚至还会动手打人
动手打人曾闹到警察局去,最後警察以罚钱也是罚到你妈妈,当做理由私下和解
他常常在我母亲面前批评我 "米虫" 或 "废物"
每次开口骂人都几乎故意不指名道姓,
都说 "某个" 废物工作都做不久,"某个人" 二十几岁还不工作
"就像有个人" 不读大学还在当米虫....等等类似言论
搞得我每天压力都很大,动不动就被他人身攻击,侮辱,中伤
每天提心吊胆,怕他一不高兴就张嘴骂人
请问这有法可管? 该告毁谤还是侮辱罪? 需要录音吗? (妈妈都在场可以作证)
我已经请亲戚多次跟他协调无效,所以我希望能让法律保障我身心的安全
烦请知道的人解答,谢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4.240.191
1F:→ kirimaru73:有说具体行为(例如 说你偷钱)是毁谤 废物是公然侮辱 07/22 23:05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54.240.191
2F:→ snowtoya:在家里我觉得恐怕没有公然侮辱 07/22 23:21
3F:→ kirimaru73:在家当然有 是"门窗关起来只有两个人开骂"才没有 07/22 23:24
4F:→ snowtoya:我不这麽觉得,家里并不是不特定第三人可以随便进来的 07/22 23:28
5F:→ kirimaru73:旁边有第三人就是公然侮辱 旁边只有旺财或小白则不算 07/22 23:28
6F:→ snowtoya:另外在家本来就预设是门窗关起来啊-.- 07/22 23:29
7F:→ snowtoya:是不是公然侮辱跟旁边有没有第三人没有绝对关系 07/22 23:29
8F:→ snowtoya:跟"空间"才有关。如果是在个广场骂人,即便无第三人在场 07/22 23:29
9F:→ snowtoya:亦构成公然侮辱 07/22 23:29
10F:→ snowtoya:密闭的房间里,即便有第三人在场,骂人也不构成公然侮辱 07/22 23:31
11F:推 guanquan:实务有判决,在特定场合有三个人以上与闻就可以构成公然 07/22 23:31
12F:→ kirimaru73:受教了 我收回我的意见 原PO请以snow的意见为准 07/22 23:32
13F:→ snowtoya:这是我的法官老师当初特别强调的:p 他是台中刑庭法官 07/22 23:32
14F:→ kirimaru73:另外可以注意一下你弟有没有在大门口或阳台等地方骂 07/22 23:32
15F:→ guanquan:侮辱。也就是说公然包含公开场合和特定场合三人以上。 07/22 23:32
16F:→ kirimaru73:如能让外人轻易听到的场合 应可成立公然侮辱 07/22 23:32
17F:→ kirimaru73:我说的那种(邻居能轻易听到)应该绝对能成立 07/22 23:33
18F:→ kirimaru73:原PO的状况可能...真的要看法官是谁 07/22 23:34
19F:→ kirimaru73:所以不只是第三人 而是"多数"第三人?? 07/22 23:34
20F:→ kirimaru73:以私人场合 guanquan所说的判例而言 07/22 23:35
21F:→ kirimaru73:建议原PO先朝家暴申诉方面处理 这还是最切合问题的方式 07/22 23:36
22F:→ snowtoya:严谨一点修正说法:在有第三人密闭房间骂人"未必"会构成 07/22 23:37
23F:→ kirimaru73:另外 若令弟的行为成立毁谤 则不受场所及见闻者限制 07/22 23:42
24F:→ kirimaru73:毁谤只要1.以不实之叙述指控你 2.指控之事足以生你损害 07/22 23:43
25F:→ foxtail01:感谢以上各位的解答,我明天会拨家暴专线问问看 07/22 23:56
26F:→ kirimaru73:为了避免对方以为是小事 最好讲明你的残障状况 工作上 07/22 23:58
27F:→ kirimaru73:的困难 以及你弟是如何不顾上述情况出恶言 并持续已久 07/22 23:58
28F:→ kirimaru73:虽然言语算是暴力 但确实也要一定程度才会让人愿意受理 07/22 23:59
29F:→ kirimaru73:若你弟是敢做不敢当死不承认之类 则应开始准备蒐证工具 07/23 00:00
30F:→ kirimaru73:而不讲明对象方面 只要能说服人你弟意图是在指你就足够 07/23 00:01
31F:→ kirimaru73:毕竟 故意不讲明对象 从来都不是能用以卸责的技巧 07/23 00:02
32F:→ sindyevil:实务见解,以足使第三人可以共见共闻来判断具体个案... 07/23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