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ott2009 (红土惠安落水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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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袋地通行权诉讼请教
时间Tue Jun 21 10:51:50 2011
事实经过:
两年前的问题,前文已删
作者: scott2009 (scott2009) 看板: PttLifeLaw
标题: [其他] 袋地通行权诉讼请教
时间: Tue Nov 4 16:13:17 2008
事实经过:我的土地为共有土地,持分约1/5共有人约20人左右,今因为巷道争议问题欲
提出袋地通行权诉讼,原本巷道足两公尺宽今邻人假借停机车之手段造成路幅缩小
仅剩约不到一公尺,机车行驶都有困难,此条巷弄共约22公尺,我家为巷尾,
前20公尺共有三个地主,其中某一地主为市政府已徵收并且铺上柏油,
经市政府会勘确定前20公尺为现有巷道,但後面剩余两公尺地主假借停机车把
路幅给缩小不到一公尺,以下请教几个问题
问题:
1.我的土地大约600坪,尚未分割可否由我独自提起袋地通行权?
2.如考虑将来600坪用途,两公尺好像少了点,是不是一并提出开路通行权要求六至八公
尺之巷道路权?
3.如果现在只提出袋地通行权,将来分割完毕之後还可以提出开路通行权吗?
4.袋地通行权诉讼需要准备哪些相关文件以利官司?(P.S. 我已经准备了59年空照图、市
政府前段20公尺现有巷道证明书、门牌存在60年以上证明、旧有房屋合法证明水电证明等
,没错我的建物是三合院,听说还没有三合院有巷道纷争的,这条路从日据时代就有,现
在要限缩起来,市政府也不愿针对後面两公尺部分认定为现有巷道一直要求我方迳自提出
袋地通行权诉讼,我也不愿意这样,实属无奈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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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0.174.18
推 hiturtle:人要知足..只要你还能出入.那法律上该给的权利就都给你了 11/04 16:47
→ hiturtle:而不是你想要多长.想要多宽.人家都要配合你 11/04 16:48
推 depravity:袋地通行仅限人能走1公尺已经比一般的门宽很好很多了 11/04 17:22
推 tks9527:人家肯给你走就不错了..你还想把车开进去.. 11/04 18:05
→ scott2009:地坪六百坪只能一公尺?是否违反地尽其力的原则? 11/04 19:04
→ scott2009:况且此建筑物为三合院,巷道地主再未购买土地前即为道路 11/04 19:05
→ scott2009:地主有地主的权利我也会有我的权利保障,难道这样也不行 11/04 19:05
→ scott2009:地目为建地通常使用也会判四至六公尺,一公尺怎麽盖房子 11/04 19:07
→ scott2009:我当然尊重地主权益,他可以就不到一坪的面积要求通补偿 11/04 19:08
→ scott2009:谢谢各位提供意见,我会把我的车给开进去的^^ 11/04 19:09
推 skye1123:为什麽你要把事情用成这麽麻烦,如果他不到一坪,你又有 11/04 22:13
→ skye1123:600坪,为什麽你不把他的地买下来?要花钱打官司? 11/04 22:13
→ hiturtle:就算你6000坪也一样.法律要求的路是指给人走.而不是车走 11/04 23:49
→ hiturtle:还有..如果可以..麻烦你提出地目为建地通常使用也会判四 11/04 23:50
→ hiturtle:至六公尺的判决文来看看.麻烦你了.. 11/04 23:51
→ scott2009:我仅是持有人1/5其他人会讲话的,我只是做好打官司的准 11/05 07:20
→ scott2009:备,另外通常使用的部分还请诸位自行向不动产经纪业询问 11/05 07:22
推 Inrin:上法院申请共有土地强制分割&私设道路 11/06 20:33
按民法第787条第1项所谓土地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
地绝对不通公路为限,即土地虽非绝对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难以致不能为通常之使用时
,亦应许其通行周围地以至公路,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2996号判例可资参照。准此,若
土地绝对不通公路者,谓之「袋地」;若土地虽非绝对不通公路,但因通行困难以致不能
为通常使用者,即所谓「准袋地」。而土地是否不能为通常使用,应斟酌土地之形状、面
积、位置及用途定之,且其现有之联络是否已足,应依「现在」使用土地之方法为判断,
并不以从来之使用方法为准。
又邻地通行权之功能在解决与公路无适宜联络袋地之通行问题,不在解决袋地之建筑问题
,固不能仅以建筑法或建筑技术上之规定为酌定通行事项之基础,但通行邻地之目的既在
使袋地得为通常之使用,是於袋地为建地时,即须将其建筑需要列入考量,若准许通行之
土地,不足敷袋地建筑之基本需求,尚不能谓已使为建地之袋地为通常之使用,最高法院
八十五年台上三一四一号着有判决。又袋地通行权,非以袋地与公路有联络为已足,尚须
使其能为通常之使用,而是否为通常使用所必要,除须斟酌土地之位置、地势及面积外,
尚须考量其用途,故袋地为建地时,倘准许通行之土地,不敷袋地建筑之基本要求,自不
能谓已使袋地能为通常之使用,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二二四七号亦有最新之见解。据上
,原告所有之系争469地号系属建地,此有该地号之土登记誊本可参,是系争469地号土地
通行邻地自须将其建筑需要列入考量。
有无六公尺的规定应端看开路通行权的范围内巷道长度
各位法界大德,还望赐下见解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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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6.175.66
※ 编辑: scott2009 来自: 114.26.175.66 (06/21 10:53)
1F:推 hsinyeh:有六百坪你就请律师吧 06/21 10:55
2F:→ scott2009:聘请了 近日就会起诉 06/21 10:57
3F:推 hsinyeh:请了就好啦... 06/21 10:59
4F:→ scott2009:还是想知道,大家各位的意见 如果不方便可以回到我信箱 06/21 11:00
5F:→ alawyer:袋地的面积大小, 会影响通行地的宽窄。 06/21 11:02
6F:→ scott2009:因为刚好文章有网友对就算6000坪的开路通行权也只需「人 06/21 11:02
7F:→ scott2009:」可以行走即可有点意见,似乎并非如他所述那样。 06/21 11:03
8F:→ Iolaus:不符合要件的,请律师也是没有用。 06/21 18:42
9F:→ h1236638:有六百坪没必要省律师费 06/2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