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ZEL (XXXX)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个人资料保护法之定义问题
时间Mon Jun 20 22:48:00 2011
事实经过:
抱歉 上一篇问了处理学生事件之录音问题
也特别查了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法条
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特徵、指纹
、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
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学校方面 不准老师在处理学生事件的过程中录音
理由是 学生在校行为受到「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
问题:
问题1.最原始的定义问题..学生在校行为 到底算不算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个人资料
问题2.学校或是老师 算是公务机关还是私人机关
问题3.那麽老师对於处理学生之辅导活动、访谈、录音....
是否可以引用第八条之
二、个人资料之蒐集系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所必要。
这项而免於告知呢
抱歉本身没有法律背景 而是遇到很炉的家长 学校又不挺 只好自行做功课
希望相关背景的版友协助了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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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3.152.207
※ NEWAZEL:转录至看板 ask 06/20 22:49
1F:→ jacvky:你前一篇推文不就有答案了? 个资法不是用在这种情况。 06/20 22:51
2F:推 plancklin:来敝校演讲的法官说 可以录音不可以散布 06/22 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