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尔真嫩)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车祸骗警察自己为当事人被开罚单有刑责吗
时间Thu May 26 16:29:55 2011
※ 引述《winterrain (冬天的雨)》之铭言:
: ※ 引述《h69 (h69)》之铭言:
: : 事实经过&问题:
: : 朋友之前与人发生车祸,他机车借给同学A骑,事故发生对方为汽车,肇事逃逸,但朋友也
: : 有违规,所以被警察开一张罚单,骑车的人其实是同学A,朋友代替他被罚(骗警察说车是
: : 他骑的),事後请同学A缴钱,对方不肯,如果到警局说明原委,车其实不是他骑的,罚单
: : 开错人,朋友会有什麽罪吗?例如伪造文书、妨碍公务之类的。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关於H大的疑问
: 小弟查到一地院判决 89年桃简字第1128号
: 可供参考:
: 一
: 按被告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之「收受通知联者签章」栏内伪签「王凯
: 宏」姓名,即是表示已收到该通知单之意思,其复交回警员处理,显然於该文书
: 内容有所主张,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之罪。
: 其伪造署押为伪造私文书之阶段行为,伪造之低度
: 行为则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应只论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而其所犯前开侵
: 占遗失物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二罪名间,有方法、目的之牵连关系,应从一重
: 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断。
: 二
: 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条所谓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
: 文书罪,需一经他人之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即有登载之义务,并依其所为之声明
: 或申请予以登载,而属不实事项者,始足构成,若其所为声明或申报,公务员尚
: 须为实质之审查,以判断其真实与否,始得为一定之记载者,即非本罪所称之使
: 公务员登载不实,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一0号判例可资参照,查警察
: 於取缔交通违规、制发交通违规罚单时,对於其所查获之人是否即是其制发罚单
: 之对象、是否有违规事项,本有实质审查之义务,并非一经申报即生效力,警察
: 既有查验之义务,揆诸前开判例意旨,自难令被告负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
: 员登载不实刑责,公诉人认被告另触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嫌,似有未洽,附此叙明。
: 故原po友人如果在罚单的「收受通知联者签章」栏内伪签「A」姓名,
: 系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二百十条之罪。论以第二百十六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 至警察开罚单开错人 是不成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的
刚刚翻到甘添贵师的见解
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甘师觉得实务上成立伪造「私」文书挺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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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上或认为「逮捕通知书系用於表示一定证明意思,而与一般收据或切结书性质
相同,属於私文书」(台湾基隆地方法院讨论意见甲说);或认为「具有私文书性
质之逮捕通知书」(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87号判决):或认为
「交通违规通
知单(属私文书性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4号判决),此等说法,实
大有可议,难令人苟同。
逮捕通知书,系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迳行拘提或逮捕时,基於
其职务而制作的文书,已符合刑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性质上应属於公文书。虽
被逮捕人於收受通知时,在该通知书上签名或按捺指纹,该逮捕通知书仍系司法警
察(官)基於其职务所制作的公文书,而非被逮捕人所制作;且该逮捕通知书既
为公文书,绝不可能仅因有被逮捕人在其上签名或按捺指纹,在性质上即转换为私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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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兽传说) 看板 ask
标题 [请问] 吹风机插头一直不拔会不会怎样
1F:推 eggimage:= = 建议千万别这样做..上次有人这样 结果占用一个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楼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个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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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42.72.13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