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penjun (打开酱)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租约条款删除後有无民法适用
时间Tue May 3 09:10:14 2011
事实经过:
公司要租一个小仓库跟房东签契约
但是租约上面原本有的其中两条被房东删除了
内容是这样
乙方因需求改变致不再使用租赁物时,得於二个月前通知甲方终止合约,
惟因天灾、法令规定及其他不可抗力或事变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时,
乙方得随时单方终止合约。
乙方依前条提前终止合约时,
甲方应於乙方返还租赁物後十天内将乙方溢缴之租金一次返还予乙方。
问题:
1.如果契约上原有的条款被删除
是否就会被认定双方合意排除
纵使合约有"本合约书未尽之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嗣後有争执时依旧亦不得主张法律适用?
溢付的租金也不能主张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吗?
2.如果第一个问题能适用法律的话
但是民法除了435条有规定
非可归责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赁物一部/全部灭失时
承租人得请求减少价金或终止契约
假设往後若因为其他法规限制不得在这种场所陈列的话
承租人还能单方终止契约吗?
3.如果一开始就未载明在契约上
但是合约里面有"本合约书未尽之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应该还能主张民法的规定吧?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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