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ny (虾米丁)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其他] 请教关於返还不当得利的问题
时间Fri Apr 15 14:08:49 2011
嗯!又被告了~已经不晓得是第几件了....囧。
不过这是第一次被告民事!!!
预计5/3日要开调解庭。
事实经过:
95年3月份(当时的主任委员并非本人),社区委员会在三月份例会上表决
同意聘请非本社区的法律顾问进行诉讼,一审败诉,2审上诉由於已过期
限,所以直接驳回,本社区确定败诉。
该住户认为是因为律师太晚上诉,导致时效已过,所以不应该支付律师费
用,但律师费用已於95年4月份支付完毕。
目前该住户对本人与该届的主委提出告诉,需共同赔偿付出去的律师费用
给管委会。因为在本人担任主委时,委员会重新修定一条规定如下:
全数委员通过决议:委员因执行公务而涉讼所产生之费用,包括聘请律师费用,(限社区
之法律顾问)皆由管理基金支付,并朔及既往,至於是否反告对方,则由付费之当届管委
会决定。
所以该住户抓着这条规定指明:由於有提到朔及既往,而95年的律师并非社区的法律顾
问,所以支付该律师的费用是不合程序的,应该要要回来。
但委员会会提到朔及即往的原因是:保障委员在缷任後,如因在任时的事件被告,仍然
能够获得保障。
但该住户却由於「朔及既往」四字,表示其95年的律师是不符合规定所以不能支付,而
我却没对该届主委索讨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所以要求我与当届的主委需要一同支付这笔
律师费用给管委会。
问题:
1:该住户可以以住户的身份来向我索讨费用归还给管委会吗?
如要索讨不是应该由现任的管委会吗?
2:请问整个民事的过程如何?目前我只知道会先开调解庭,那接下来呢?
直接进入一审?
3:针对新增的规定,我是认为并不适用95年度的管委会,因为是甲公司对
委员会提出支付费用的民事,而新增的规定则是规范委员个人本身。
4:由於没打过民事,不晓得这个事件看起来乐观吗?
以上 谢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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