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冒用他人身分证字号需证明有加害故意?
时间Fri Apr 1 21:26:45 2011
冒用他人身分证字号注册,会成立刑法伪造准私文书罪(刑法220I、210I)
就本罪之成立属即成犯,只要行为人无制作权(无此身分证字号使用权),擅自注册
或使用者,一经使用後,即属成立,又本条虽要求致生损害於公众,惟最高法院一贯
的见解认为只要伪造或变造的行为一完成,就对社会稳定交往之依据受有影响,讲白
点,一有变造或伪造之行为,就视为足生损害於公众,且纵令乱输入他人身分证字号
,也有刑法13II间接故意的成立(具备消极的知与欲),所以说被告抗辩更本无
理由~~~
以上为不负责任之传闻供述,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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