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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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刑附民的民事判决,诉讼费用
时间Wed Mar 23 03:15:56 2011
针对你的问题,我来分享一下我的经验。
※ 引述《josephinelin (.........)》之铭言:
: 刑附民的民事一审判决是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
: 被告需负担1/4的诉讼费用
: 原告需负担3/4的诉讼费用
你说的「刑附民一审判决」应该是刑事庭将附带民事诉讼
裁定移送到民事庭後,由民事庭作出的判决吧?
在上述的情况,原则上不会有诉讼费用的产生。但会有例
外,常见者例如:
一、原告在民事庭审理时追加诉讼标的或扩张诉之声明。
此时因追加或扩张而增加的金额,民事庭会命原告补
缴裁判费。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号判例即指出:
刑事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四条第一项以裁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同
院民事庭,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固应免纳裁判费。然所应免纳裁判费之范
围,以移送前之附带民事诉讼为限,一经移送同院民事庭,即应适用民事
诉讼法之规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为诉之变更、追加或扩张应受判
决事项之声明,超过移送前所请求之范围者,就超过移送前所请求之范围
部分,仍有缴纳裁判费之义务。
二、需要监定时的监定费用,民事庭会通知声请监定的一
造先行缴纳监定费用。
三、证人日费及旅费。
诉讼费用项目的条文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77-23条:
诉讼文书之影印费、摄影费、抄录费、翻译费,证人、监定人之日费、旅
费及其他进行诉讼之必要费用,其项目及标准由司法院定之。
运送费、登载公报新闻纸费及法院核定之监定人报酬,依实支数计算。
命当事人预纳之前二项费用,应专就该事件所预纳之项目支用,并得由法
院代收代付之。有剩余者,应於诉讼终结後返还缴款人。
邮电送达费及法官、书记官、执达员、通译於法院外为诉讼行为之食、宿
、舟、车费,不另徵收。
上面的情况,不知道你的案件中是哪一个部分,或许你再回想一下吧。
: 诉讼费用依据民事诉讼法79条
: 原本以为刑附民的原告不需付裁判费
: 请问是因原告部分败诉才需付诉讼费吗
: 请问诉讼费用是判赔金额的5%吗
~~~~~~~~~~~~~~~~~~~~~~~~~~~~~~~~
不是,如果是追加或扩张而缴费的金额,则第一审诉讼费用
约是扩张或追加金额(诉讼标的价额)的1.1%,司法院网站
上有电脑程式可下载计算。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第77-13 条(财产权起诉诉讼标的金额之计算)
因财产权而起诉,其诉讼标的之金额或价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每万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万元至
一千万元部分,每万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每万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亿元至十亿元部分,每万元徵收七十元;逾十亿元部分,
每万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数不满万元者,以万元计算。
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则依司法院的标准或实际缴纳金额
(如监定费)而定。
: 亦或请问诉讼费用是以被告求偿金额的1%吗
: 请问是怎麽算呢
: (因为裁判书没有写到诉讼费用是多少金额)
: 目前尚未上诉,离20天快到了
感觉你要问的是「上诉」应缴纳的裁判费计算问题。
依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309号裁定见解: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四条第一项以裁定将附带民事诉讼移送
同院民事庭,依同条第二项规定,固应免纳裁判费;然所应免纳裁判费之
范围,以移送前之附带民事诉讼为限,一经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为
独立之民事诉讼,则移送後之诉讼程序,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办理
,此观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审上诉,应依
民事诉讼费用法第十八条缴纳裁判费,此为必须具备之程式,若有欠缺而
未遵命补正者,其上诉即不合法。
所以是要缴纳上诉裁判费了。至於缴纳标准,依据则为:
民事诉讼法第77-16条(上诉之裁判费)规定:
向第二审或第三审法院上诉,依第七十七条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条之十四规
定,加徵裁判费十分之五;发回或发交更审再行上诉者免徵;其依第四百
五十二条第二项为移送,经判决後再行上诉者,亦同。
於第二审为诉之变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条规定起诉者,其裁判费之徵收
,依前条第三项规定,并准用前项规定徵收之。提起反诉应徵收裁判费者
,亦同。
基本上第二审、第三审的上诉裁判费约是诉讼标的价额(你败诉部分中想
要上诉的部分)之1.65%。同样也可以用司法院的电脑程式帮你计算,你
只要输入你想上诉范围的金额。
: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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