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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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迁移-户籍法律
时间Tue Mar 22 21:26:39 2011
※ 引述《luechen (爱+玩市集)》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目前因为要搬家,户籍需要迁移到新家.
: 但因为过去有家暴缘故,不希望父亲能查到户籍地,
: 搜寻了些资讯,都说只要去户政申请,父亲还是查得到。
: 但刚好有一篇说,如果我要求户政人员,
: 好像可以备注,只有我本人才可以去,才能查阅。
: 问题:
: 1.是否有方式能不被父亲查阅到我的户籍地?
: 2.该如何保护?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1.根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条
保护令核发後,当事人及相关机关应确实遵守,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动产之禁止使用、收益或处分行为及金钱给付之保护令,得为强制
执行名义,由被害人依强制执行法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暂免徵收执
行费。
二、於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所设处所为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及由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其所属人员监督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之
保护令,由相对人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三、完成加害人处遇计画之保护令,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执行之
。
四、禁止查阅相关资讯之保护令,由被害人向相关机关申请执行。
五、其他保护令之执行,由警察机关为之。
前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执行,必要时得请求警察机关协助之。
2.另外依照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第13条
被害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
持凭载有本法第十四条第
一项第十二款规定事由之保护令及身分证明文件,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
注记禁止相对人阅览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之未成年子女户籍资料
。
被害人为未成年人、身心障碍者或因故难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护令之
声请人为前项之申请。
保护令之有效期间有变更者,应由被害人、申请人或相对人持凭保护令或
相关证明文件向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变更或注销。
申请人向户政事务所申请禁止相对人阅览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暂时监护之
未成年子女户籍资料注记时,应提供相关户籍资料供户政事务所办理注记
。
所以请先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保护令主文必须有记载禁止相对人查阅被害人
相关资讯,才得向各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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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25.36.85
1F:推 alawyer:正解。 03/22 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