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asecloud (哀莫大於心死)
看板PttLifeLaw
标题[刑事] 我弟被列为触犯商标法及着作权法的被告
时间Wed Mar 9 21:28:58 2011
事实经过:
我弟去年在电玩小卖店工作了几个月
有一次保智大队警察来查
店内有非原厂的商品以及盗版游戏光碟
并且在我弟的包包里面
找到PS3电子狗及R4卡片等敏感物品
当晚我弟被当作现行犯移送
到目前为止
收过一次传票
以触犯商标法及着作权法的被告身份出庭
目前我弟已经离职
但在离职前有签一份若工作不满两年
则要赔偿10万元的合约
问题:
1.
根据劳基法第71条
工作规则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
或其他有关该事业适用团体协约规定者无效
以及第9条
有继续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那这份定期合约是否即使签署也仍旧无效?
2.
笔录上都说包包里的东西是老板给的(是测试用而无贩售行为)
若是老板不承认
而我弟又拿不出证据来证明
包包里的东西是老板给的
检察官会去追究店里负责人的责任吗?
因为我弟只是给人家请的
私下并无贩售的行为
3.
我弟现在被列为触犯商标法及着作权法的被告
以他这样的情形
法官可能会如何判决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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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1.只有违反的"部分"无效 03/09 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