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ny0905 (天气晴朗,心情清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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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外遇提告期限?
时间Tue Mar 1 14:52:01 2011
※ 引述《tryagaaa (加尔曼基修)》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友人父亲外遇 有两三年了
: 当一开始发现的时候答应不再来往(口头)
: 结果在2月初又发现与对方来往的电话纪录(甚至对方还拿另外一只手机给友人父亲)
: 现在友人母亲想要提告 去台中地方法院做法律谘询
: 对方解释说 想要提告的法律期限为半年
: 不能以三年前的简讯做为提告证据
: (内容有明显的老公老婆互称 但其实原配是友人母亲)
: 亦不能以最近发现之通联记录当作证据来控告对方妨碍家庭
: 问题:
: 1.这妨碍家庭的证据真的只有半年效力吗?
妨碍家庭的罪名在配偶部分,通常是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也就是有配偶之人与他人
通奸,而通奸现在实务上,必须有性器与性器接合的情形。
如果只有爱抚、口交等也不算有通奸,更何况只是有联络或搞暧昧。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依同法第245条之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又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
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也就是说,就算你真的找到通奸人跟相奸人有进行性交的确实证据,只要超过6个月没
有向司法机关提出告诉,那这次的通奸行为就没办法依刑法加以处罚了。
: 2.要如何才可以对对方进行提告?(依据哪一条法条?刑法还是民法?)
刑事:
单凭您手上的证据,难以对对方提出通奸罪之告诉进而使对方受到刑事处罚。
(告诉期间已过且没有直接确实的证据)
若您仍欲使使对方受到刑事处罚,就必须去寻找能够证明通奸人跟相奸人有进行性交的
确实证据,并且即时提告。
民事:
您母亲仍可依民法中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向外遇对象提出侵害婚姻的损害赔偿,不过
侵权行为仍有两年的时效期限,故亦需提出两年内的证据。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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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1.73.26
1F:→ hoboks:还有更惨的一点 实务认为如果宥恕一次 以後都通奸到爽 03/01 15:08
2F:→ hoboks:没刑事责任 03/01 15:09
3F:推 patashoe:虽然如此,但情形复杂,人心难测,要看情形会有不同判决 03/01 17:02
4F:推 mmmms:H大说得是真的?!和一罪一罚没有关系吗,又如果对象不同人呢? 03/01 21:39
5F:推 hoboks:对象不同人也一样 03/01 23:35
6F:推 mmmms:所以只要你宽容一次,之後另一半和谁通奸都不可告另一半或和 03/02 00:33
7F:→ mmmms:另一半通奸的人? 03/02 00:33
8F:推 hcya:hoboks大说的是实务固定的见解吗?能否指教^^ 03/04 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