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h (一个人在半夜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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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存摺被偷 存款被盗领
时间Sat Feb 19 17:47:37 2011
事实经过:
存摺在住处被偷走 存款被盗领
印章还在 目前已报警
想问关於向银行求偿的可能
目前取款条只有用肉眼看过很像
未有专业的监定
问题可能有点长 请大家见谅
问题:
1. 如果我提出告诉,律师是否要自己找,还是法院有什麽公设律师之类的?
因为已经被盗满多钱的了...
2. 提出告诉的有效期是多久?何时开始计算?
3. 取款条印监的监定是如何进行?
是要请警方还是银行去做监定?
我问帮我承办的警员他说这是民事部份他也不清楚...
希望知道的人可以详细说明
4. 在板上有搜寻到aneki大po的文
几位大大有回了一些条文
好像是印章是伪造的就银行赔 真的就不用赔
请问关於这方面是否有新的变动?
以下是Bank_Service版hoyi大大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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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钱储蓄在银行,成立民法所谓的「消费寄托」关系。
受托人(银行)具有依契约(开户约定书)之约定,
在寄托人(存户)有需要时返还寄托物(也就是钱)的义务。
此时,存户对银行有债权(讨回这笔钱的权利),
银行对存户有债务(给付这笔钱的义务)。
存户拿正确的存摺印章到银行柜台把钱领走,
即是银行进行「清偿」,债务归於消灭。
问题是,拿存摺印章去领钱的,
假使不是存户本人 呢?
比方说,家人、朋友?
这种(代为)行使债权人权利的人,称为
债权之准占有人 。
根据民法第310条第2款,
「....按向第三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倘受领人系债权之准占有人者,
以债务人不知其非债权人者为限,有清偿之效力。....」
白话一点说,
这个领钱的人若非债权人(存户)本人,而是其家人朋友(债权之准占有人),
则银行端必须在
不知道领钱人不是存户本人 的前提下,
所作的清偿(让他把钱领走)才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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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从我的姓名和盗领者的外型
很容易判断性别不同 也就是非本人去领取
也就是说银行应该是知道领钱的非本人
此条件下还让他领走钱 银行是否须负责任?
另外 行员解释超过一定额度才需密码
这样多写几张提款单不就还是可以领钱吗?
这算不算是银行规定的漏洞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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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2.104.16.16
※ 编辑: snh 来自: 112.104.16.16 (02/19 17:55)
※ 编辑: snh 来自: 112.104.16.16 (02/19 17:57)
1F:推 hoboks:印章是假的话 有机会要银行负责 02/19 19:37
2F:→ yuusnow:名字不是很准...但如果印章是假的,银行有可能要负责 02/19 19:57
3F:→ hsinyeh:那要看假的能不能假到肉眼看的出来XD 02/19 21:04
4F:→ hsinyeh:另外 我记得我开户的印象是可以设定要不要密码才能领 02/19 21:05
5F:→ hsinyeh:最後 本来就没有规定要本人才能去领钱 02/19 21:05
6F:推 depravity:看起来很像很有机会不用负责 02/19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