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locator (请和我下象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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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信托分红的争议
时间Mon Feb 7 13:41:16 2011
事实经过:
我在2008年时任职於某家上市公司,在该年度员工分红前签署了一份协议书,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先发放40%分红,若继续任职至2009年底,才能领其余60%。
而我在2009年初依性别工作平等法办理育婴留职停薪,在2011年到期,并决定不回公司;
在这段期间,我的劳保及健保投保单位仍为原公司,
2009缴税的所得资料也包含了100%的2008年员工分红。
在我通知公司不复职之後,原公司告诉我离职日期应认定为2009年初,所以不能领60%,
後来我询问劳委会得到的答案是离职日期应认定为2011年,在我告诉原公司此结果後,
他们改口说我的留职停薪是"与公司之聘雇关系暂时停止",故不符合"继续任职"要件。
协议书内容如下︰
一、公司将依规定准备奖励红利金,且按本协议书核发。
(一)员工於2008年底仍在职时,公司同意将员工获提拨之数额的百分之四十依法扣缴
所得税後发放与该员工。
(二)员工获提拨奖励红利金的百分之六十,经公司依法扣缴所得税後之余项,员工同
意全部交付信托,并同意公司依下列条件发放︰
(1)员工於公司按本条第(一)项发放奖励红利金後,仍继续於公司任职直至2009
年四月三十日时,公司愿发放上述信托金额之百分之五十;若员工提早於2009
年四月三十日前离职,公司於离职时发放上述信托金额之百分之二十四。
(2)员工於2009年四月三十日之後仍继续於公司任职直至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时
,公司愿发放员工所余信托数额之全部;但若员工提早於2009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离职,公司则不发放。
二、员工因未符合前条各项规定而不得领取之奖励红利金,员工愿无条件放弃所有权及任
何权利,并同意不提出任何抗辩,全权委由公司处理,且无条件配合完成转让、处分
及捐赠其依约不得领取的金额之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三、本协议书之准据法为中华民国法。因本协议书或为反本协议书所引起之任何纠纷、争
议或歧见,应依中华民国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过程应予保密,并不适用衡
平原则为判断。仲裁败诉之一方应负担仲裁费用及他方之律师费。
问题:
公司现在认为我任职日只到2009年初,所以我只能领信托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四,
但我以为我是2011年离职,应该可以领全部。所以我有几个问题︰
(1)任职是否有法律定义?还是如我天真的觉得没有离职就是任职?
(2)"留职停薪是与公司之聘雇关系暂时停止,故不符合继续任职要件"这句话是
於法有据的吗?
(3)仲裁费用及这种状况的律师费大概是什麽范围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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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98.222.57.3
1F:推 tks9527:你们这份协议书,明显只针对"离职",你只要朝这个方向努力 02/07 14:19
2F:→ tks9527:就行了。你可以找到有关的条文,证明育婴假期间并非职职。 02/07 14:20
3F:→ allocator:谢谢您的回答,离职时间已经劳委会解释是2011年了,但公 02/07 14:57
4F:→ allocator:司似乎仍认为留职停薪不算"任职"...... 02/07 14:58
5F:→ depravity:钱在对方手上对方摆明不想给想要可能只有诉讼一途 02/07 15:03
6F:→ depravity:不然再多人说你对对对方也没有强制力 = = 02/07 15:03
7F:→ allocator:谢谢您的回答,其实是我自己并不确定自己是对的,所以来 02/07 15:18
8F:→ allocator:问问看,如果站得住脚,比较敢进行後续协商或诉讼,感谢 02/07 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