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宁鸣而死不默而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装潢遇到的诈欺事件
时间Tue Dec 21 10:58:57 2010
※ 引述《syumi (Reset)》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在今年六月和一位室内装潢设计师签了装潢小套房的契约,但是因为在施工期间,
: 他几乎很少来监工(因为我妈常会去小套房看看进度才发现),
: 再加上施工品质不佳,和他联络时常都找不到人,就算连络上也会一再拖延时间,
: 到了现在十二月了,一间小小套房都尚未完工,甚至後来竟然连络不上,
: 因此,就寄了存证信函,没想到邮差告诉我这个"地址并无此人存在",
: 所以只好到警察局去寻人,警察告诉我另一个更惊人的讯息,他契约上的"名字也是假的"
: 并且他之前也有数次诈欺的不良纪录,真的是没想到竟然有这种事,
: 当时是我人生第一次签约,也觉得他应是诚实善良的人,也不知道必须要检验身分证,
: 结果就发生了这麽糟糕的事情。
: 问题:
: 1. 请问存证信函一定要他收到才可以吗? 原本想请警察提供正确地址,
: 才能将存证信函寄给他,但由於是个人资料,所以警察无法提供给我,
: 还是能够因为他签约的地址是假的,就当作这份契约失效了?
: 因为很担心他很久以後会很厚脸皮地来要我将尾款付清。
: 2. 请问这样的事情,只能用提告方式解决吗? 到法院去,是不是会花更多钱?
: (已在网路上搜寻装潢诈欺提告相关费用,但都没找到资料)
: 因为我们只剩几万元的尾款未付(虽然还有一些工程尚未施作)
: 实在不想为了这样的人,在法院花费更多金钱。
: 麻烦大家了,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抱歉,昨天很早睡现在才回。
壹、按称承揽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给付报酬之契约;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承揽人修补
之;因可归责於承揽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约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
相当时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请求减少报酬或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
前项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为契约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
契约,并得请求赔偿因不履行而生之损害;因可归责於承揽人之事由,迟延
工作,显可预见其不能於限期内完成而其迟延可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约之原
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工作迟延
後,定作人受领工作时不为保留者,承揽人对於迟延之结果,不负责任。民
法第四九十条、四九三条第一项、四九四条、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三条、五
百零四条皆定有明文,此合先叙明。
贰、次按,承揽契约遇有瑕疵时,原则上定作人应立即通知承揽人限期修缮或自
行为之,得将修补之费用於报酬内扣除或请求承揽人支付,倘修补费用过钜
者,承揽人得拒绝支付,但定作人得享有此时解除承揽契约之请求权,惟工
作物系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除其瑕疵重大致不能达使用之目的
者,不得解除契约,仅得请求减少报酬外,并得请求损害赔偿。又倘若系承
揽之工作定有期限或逾约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当时期始完成者
,定作人得请求减少报酬或请求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或因可归责於承揽
人之事由,迟延工作,显可预见其不能於限期内完成而其迟延可为工作完成
後解除契约之原因者,定作人得请求解除契约。
叁、再按,民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三条及第五百零四条规定,因可归责於
承揽人之事由迟延工作,定作人得於期前解除契约,亦得因逾期完成而请求
减少报酬,其以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为契约要素者,定作人亦得解除契约。
但定作人行使此种权利,必须於受领工作时声明保留,如不为保留,则定作
人所得主张之减少报酬请求权及契约解除权,即因受领而推定其为抛弃其权
利,承揽人对於迟延之结果,不必负责任。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2204号判
决详述甚明。
肆、题示情形所问分段回述如下:
(一)存证信函仅系表明当事人之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举证之文书,惟契约之解除
须应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之解除契约意思表示送达到他方时,才生效力,原
则上系依照承揽契约上双方当事人所记载之地址为送达即可,倘若地址有
假至无法送达,则仅能向工作地之法院起诉表明解除契约,同时表明受领
之工作物曾有声明保留,仅因承揽人恶意於契约中所载之地址隐匿而无法
为之;另依据您文中所述,警察曾表示对方为诈欺惯犯,则於本案情形您
亦可提出诈欺告诉,毕竟对方收前後敷衍了事且现今无法连络,显见於契
约订定时并无意完成契约内容,有构成诈欺之嫌,自可提出诈欺告诉请求
司法机关侦查。
(二)本案情形选择方式有二,一为提出诈欺告诉,并於起诉时请求刑事附带民
事赔偿,惟若诈欺受不起诉时,则无法提起,且会因为合法生表保留而恐
有丧失请求损害赔偿及解约之权利;二为提起上开解约诉讼後另提出刑事
诈欺告诉,民事裁判费用诉讼金额十万元以内者为小额诉讼裁判费一千元
,五十万元以内者为简易诉讼,裁判费自十万元以上每增加一万元者,加
收裁判费一百一十元。律师委任费用每一审级原则上五万;另倘若对方向
您请求剩余报酬请勿支付。
--
面 ╭─────╮
你说你当过国家元首 ╭──╮
试 ╯ ╰╮
怎麽专长只有跑步和游泳.. ╭ ╮ 看...
中 ≡
ㄟ﹎╴ ╭╯
你的专业勒? ☆|∥
│ 看报纸啊..
: ▌—○..○ ╯
你到底是怎麽治国的啊?!! | |
: ╴
︵ ██
█ ▌ ▎
∩
◣▁▁◢█
█ξ ▋▃▃▅▅╴
j ψAirSupply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4.23.25
1F:推 Alxr:专业文推 12/21 11:24
2F:推 tks9527:守信用推 12/21 17:33
3F:推 syumi:非常感谢您详细解说! 这对於我们真的有很大的帮助! 谢谢! ^^ 12/22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