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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未成年不孝子之劳保给付问题
时间Wed Nov 3 00:59:05 2010
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 16 条
下列各款不计入遗产总额:
一、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各级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机关之财产。
二、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公有事业机构或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
之财产。
三、遗赠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於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依法登记设立
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
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
四、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之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主管稽徵机
关声明登记者。但继承人将此项图书、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报补
税。
五、被继承人自己创作之着作权、发明专利权及艺术品。
六、被继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总价值在七十二万元以下部
分。
七、被继承人职业上之工具,其总价值在四十万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采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须自动申报补税。
九、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寿保险金额、军、
公教人员、劳工或农民保险之保险金额及互助金。
一○、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继承之财产已纳遗产税者。
一一、被继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财产或特有财产,经办理登记或确有证
明者。
一二、被继承人遗产中经政府辟为公众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无偿供公众
通行之道路土地,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其属建造房屋应保留之法
定空地部分,仍应计入遗产总额。
一三、被继承人之债权及其他请求权不能收取或行使确有证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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