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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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车祸] 该要求多少赔偿金才算合理
时间Sat Oct 2 18:44:33 2010
※ 引述《ccab99 (Reboot)》之铭言:
: ※ 引述《ccab99 (Reboot)》之铭言:
: : 对方修汽车 约二万二左右
: 我妈拿到的验伤单完整内容:
: ==================================
: 头部外伤合并脑震荡
: 右侧3.4.5.6根肋骨骨折合并右侧血胸
: 四肢多处擦伤
: 附嘱
: 患者於97年6月3日由本院急诊入院治疗
: ,6/10日出院,6/14,6/17门诊追踪。
: (宜休二周)
: ==================================
: : 在六月底已完成笔录
: : 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注明:无可供判断号志状态之事证,无法研判。(双方自称录灯)
: : 道路交通事故图:
: : | 我 | |
: : | 妈 | |
: : | 骑 | |
: : _____| 车 | |_____
: : 方
: : 向
: : _____ _____
: : ☆碰撞点
: : 汽车行进方向 ◎汽车煞车点(煞车痕8.5公尺)
: : _____ _____
: :
: : | | |
: : | | |
: : | | |
: 1.我妈之後每次再去医院拿到验伤单,医院都是拿同一份的影印给我妈
: 但也没有在注明之後(7.8.9月覆诊)回诊的时间,验伤单只有这样子的明细
: 对於我之後要求赔偿金额时(不能工作的时间)会有很大的影响吗?
後续回诊可再请医师开新的诊断证明书。
另外,要请骨科或胸腔内(外)科医师确认「胸腔伤势」是否有「後遗症」?
若有,後续还需要什麽样的治疗?复原时间约要多久?
头部伤势部分也可以看脑神经(内)外科、骨科,追踪是否有脑震荡的後遗症、
有无因强烈撞击伤及神经,而相当时间後可能出现听觉、嗅觉、味觉之障碍或
丧失?
临床上,头部因事故原因而受到大的外力冲击,导致脑的组织发生障碍,症状
有健忘、头痛、恶心,多数的轻微头部外伤病患不一定会在创伤时就医求治,
但病患在头部受伤几天後甚至出院後,仍然会为身体症状所困扰,例如:头痛、
头晕、恶心、呕吐、记忆力变差、注意力不易集中等称之为「脑震荡後症候群」
;另嗅觉功能消失,大多是由头部外伤後嗅觉神经路径受损,造成嗅觉障碍所引
起。这部分的後遗症会比较严重,应该要特别注意追踪。
: 2.我上星期去警察局提告过失伤害之後,这星期回家看到有调解通知书
: 我可以申请换到我们的乡镇的调解委员会做调解吗?
应该你母亲才是被害人,所以你只是帮你母亲以她的名义去提出告诉而已。这点
为免误导读者,且涉及告诉合法与否的问题,先予指明。
上下文看起来,你们收到的调解通知书应该是乡镇市公所「调解委员会」发出的,
而不是地检署或法院附设调解室,由地检署发出的到场调解通知书。
起诉前的诉讼外「调解」,依照「乡镇市调解条例」中之规定,原则上以对方
(相对人)住居所地之调解委员会,为受理调解之单位。你的案例中,应该是警方
也协助帮你们提出调解申请,以你们为「声请人」所致。或者,是警方已经将全案
的资料移送给地检署(因为你妈已经提出刑事告诉),地检署检察官主动移送调解
委员会。
技术上,你妈可以向你们家所在的乡镇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声请,但你要提供对
方的基本资料、住址及联络方式。但时间可能会有比较慢,毕竟前案调解的通知书
已经来了;而就算你们不想到场,也应该跟调解会联络一下,告知无法到场的理由,
毕竟调解会处理这件事也很辛劳。
: 3.延伸2的问题,我可以不去调解委员会吗?会对我之後上法院判决不利吗?
法律上不会因此有不利的影响。但地检署开庭时,检察官仍然会询问你们和对方调
解或和解的可能性。如果无法和解,检察官或法官仍须依照事实和证据作出判断。
本案中涉及到双方对号志指称不同(可能互指对方闯红灯?)的判断。如果现场没
有监视画面拍到车祸撞击发生及号志的画面,也没有其他证人看到,要厘清肇事责
任将会有困难。即使将来送交通事故监定委员会监定、覆议,回覆说「无法判定肇
事责任归属」的可能性非常高。
到最後结果是,因为无法研判肇事责任归属。所以依照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
罪疑惟轻、事实不明(有疑义)利益归於被告」的基本规则,检察官是有权、合法
,对於被告(对方)作出不起诉处分。这样一来,你们就无法利用「附带民事诉讼制
度」,在起诉後向「受理案件的刑事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了,而是必须要自己
先预缴求偿金额约1.1%计算之裁判费,向「车祸发生地」或「对方住所地」之「地
方法院民事庭」提出一般民事诉讼。
: 4.调解通知书寄来後,我提的过失伤害告诉就停止不会跑了吗?
程序上没有停止的问题。但一般地检署检察官会等待第一次调解结果,然後再通知
开庭。所以案件还是会继续进行,不过请你跟警方确认一下,是否提告後的全案卷
证已经移送到地检署了。甚至,你妈可以以「告诉人」身分,拿着身分证件亲自
(如果要委任他人,要提出委任书)到地检署服务台,并提供「被告(对方肇事者)
的姓名、身分证字号」,查询地检署受理案件、分案後的「案号、股别」。
: 还是警察那边还是会照样帮我送? 会因为有调解委员会就不帮我提告了吗?
依照你说的经过,是提告後才进行的调解。
: 5.经上星期板上的乡民帮忙把我们的损失都列表算了一下
: 要请各位帮我看一下,我要求的赔偿和解金是否合理?
: 车辆修理费 18600
: 折旧费 10000
车辆维修费和折旧费分开写,很奇怪。我不懂列这项「折旧费」的意义。一般维修
费用是将所有维修项目列出来,比较详细的还会分开「零件」和「人工」项目,民
事损害赔偿的计算上,折旧扣除的是「零件」部分的折旧。在车辆的折旧计算上,
是依照车辆的出厂年份(见行车执照上记载),算到车祸发生时的年限,并依行政
院所颁「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及固定资产折旧率之规定」来计算,采用「定率递减
法」来计算。例如:
「假设」修理费用是21万元,依上开说明,应予折旧。参考行政院以86年12月30日台86
财字第52053号函核定之「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及「固定资产折旧率表」之规定,
机器脚踏车之耐用年数为3年,依定率递减法每年折旧1,000分之536,则该机车修理
费扣除折旧後应为66,974元(计算式:第1年折旧额210,000元×0.536=112,560元,
第2年折旧额是(210,000元-112,560元)×0.536×7/ 12=30,466元,计112,560
元+30,466元=143,026元;210,000元-143,026元=66,974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你再确认一下「车辆维修费」总共是多少,依照上面的标准自己计算看看。
从结论上来看,折旧扣除後能拿到的维修费用通常是很低的。其次,虽然刑事诉讼
法第487条第2项规定:「前项请求(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之范围,依民法之规定」
,但依照法院实务看法,如果是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能请求损害赔偿的
项目,仅包括犯罪行为所衍生的赔偿项目,所以仅能请求「过失伤害」衍生的赔偿
项目,例如: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医疗交通费用、看护费用、必要照护辅具之支
出费用、受伤期间薪资收入损失、劳动能力受到(终局、确定性)减损之损失、精
神上损害赔偿等项目。因此「车辆毁损的维修费用」不是「过失伤害犯罪」所致,
所以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请求。
: 医药费 5359
: 三餐费 200*住院7天=1400
「三餐费」如果有包括在医疗单据中,则直接以医疗费用计算即可。必要医疗费用
的认定比较宽松,在看西医部分,健保以外的「自付额」原则上都可以请求,除了
少数医院自行「浮报名目」的费用,像是「医师指定费」,则可能被法院剔除。
另外,「诊断证明书」的开立费用,我通常会援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53号
民事判决要旨:「证明书费虽非因侵权行为直接所受之损害,惟系被害人为实现损
害赔偿债权所支出之必要费用,且系因加害人之侵权行为所引起,被害人是否不得
请求加害人赔偿,非无斟酌余地」,且「证明书」系为证明损害赔偿债权所必要,
因此法律上可以列为必要费用。除非有重复,否则不必剔除。
另外,如果在西医外,另外又看了中医,即使是健保特约的中医诊所,但因为「中
医费用」有时金额较高,且诊疗项目有时不明(写什麽推拿、整骨,药名也不清楚)
,法院会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为何在西医治疗外,还必须要看中医?西医以外,
另外看中医之必要?中医诊疗项目和西医诊疗项目有无重叠,而欠缺必要性?如果
原告无法举证,则会被民事法院剔除掉。
: 看护费 1200(半天看护)*4天=4800
: (因为我妈前4天比较严重,头会晕,走路要人扶
: 所以看护费只算前4天的部份)
实务上,看护费用如果是「住院期间」的部分,认定上通常较宽松,住院几天就核
给多少天的「全日」看护费用。但出院後,则原告(受害者)必须进一步举证:返
家休养後,依照伤势,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而有请专人协助照顾之必要。关於这一
点举证,在「诊断证明书」上仅记载「应(宜)休养XX个月」并不够,甚至有记载
「需人照顾」的字眼,法院仍然会认为举证不够。所以,举证上需要针对具体伤势
的後续治疗、复原时间,引具临床医疗文献来佐证,并检附病历资料,声请法院向
医院函询、请求监定(列出要监定询问的问题,请医院协助回覆)。另外,原告还
必须举证「看护费用」一日多少钱,可请医院配合的看护公司提供。
此外,「实际上有看护费用支出」这点应该要提出付款证明,可请看护者提出签名
收据,如果被告(对方/加害者)仍有质疑时,可能要请看护到场作证。所以,以现
金付款方式不好,应用转帐方式付款,对方争执是否真有付款时,提出转帐、汇款
明细即可。
没有请专人看护,而是由家属自己照料的情况,虽然实际上没有看护费用支出,但
依照最高法院提出的标准:「亲属代为照顾被害人之起居,固系基於亲情,但亲属
看护所付出之劳力并非不能评价为金钱,虽因二者身分关系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义
务,惟此种基於身分关系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亲属看护时虽无现实
看护费之支付,仍应认被害人受有相当於看护费之损害,得向上诉人请求赔偿,始
符公平原则。」(94年台上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还是可以一并请求相当於看护
费用之损失。
从结论上来说,前面你列出的看护费用应该算是合理的数额。
: 杂费+营养费 1250*休养4个月(6~9月)=6000
这部分可能要再请说明清楚,是否是必要的照护费用,或用於购买哪些医疗用品。
: 交通费 370*7趟=2590
: (由计程车费率计算)
: 从我家到彰化署立医院 7公里
: 彰化县计程车费率 1.5公里 75元
: 0.25公里 加5元
: 合计共185元 一趟去回要370元
: 我妈覆诊6/14,6/24,7/13,7/27,8/27,9/17,9/28,共7趟
必要的医疗交通支出可以请求。实务上依照伤势程度,请求往返住家与医院间之计
程车资,是可以的。不过,有已经支出的部分,建议仍然要提出计程车单据,由司
机签字开立的更好。还未支出的部分,则可以「必要回诊次数」来推估,预先一并
请求。
在计程车费用计算上,google地图有「两个地址间最近距离」的计算功能,另外参
网路上考计程车资的程式:
http://0123456789.tw/CALHTML/taxi.php,可以佐证原
告提出的算法的合理性。
: 工作损失 17188*休养4个月(6~9月)=68752
: (我担心验伤单写的会影响这一部份的金额)
: 17188是我妈劳保投保算出来的这三年平均薪资
: 上述合计共 116101元
这里的「工作损失」,指的是因伤势必须住院、在家休养期间,因此无法上班,
所造成的薪资收入减少。因此,住院期间固较无问题,毕竟医师已经认定被害者必
须要住院了。出院後之休养期间,则应由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尽可能明确、清楚记
载。当然,原告最好还要具体说明,伤势程度造成无法上班的理由。
另外,原告必须举证「每月平均工作薪资」多少。最好提出近半年、甚至一年的薪
资单,或者是所得税申报书、扣缴凭单等报税资料(如果是没有报税的收入,这时
候就证明不易了)。
「劳保」投保薪资只是一个无法举证实际薪资收入情况下的参考,依照台湾多数公
司都是「以多报少」的通常经验推之,虽然实际薪资多半会高於「投保薪资」,但
因为「高出多少金额」这点原告仍然无法举证,所以将对被告有利。因此,以劳保
投保薪资计算固然合理,但可能实际上会偏低。
至於,如果都无法举证薪资收入金额的情况,则原告必须举证自己确有工作能力,
然後援引基本工资(目前是每月17,280)当作计算标准。不过,有时法院还会进一
步要求原告要举证自己是「全时工作者」。否则,将可能会以低於17,280的金额去
计算。
: 精神赔偿费 上面总金额的一半,116101/2=58050
这部分的金额认定上,法院有较大裁量空间。认定的标准不外仍是伤势严重与否、
有无後遗症、後续治疗及复原期间,伤势及後续治疗对受害者造成的痛苦及生活影
响,还有双方的财产资力(经济条件)、身分地位等因素(被告事故发生後的处理
态度,则是不会出现在判决理由内的隐藏性因素),来综合考量判断。法院在作法
上一般会自己调取两方当事人的「电子税务闸门财产总归户资料」,根据双方的财
产、资力状况,来进一步认定。
关於「慰抚金」或称「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或称「精神上损害赔偿」的金额认定:
判决理由写法是,例如:本院斟酌原告所受之伤害,及系争车祸发生时原告之年龄
(原告丙○○已如前述,原告乙○○为66年2月19日生,见本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0
号卷第65页之诊断证明书),及原告之年收入(原告丙○○已如前述,原告乙○○
於95年间之年收入为389,517元,见本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300号第82页之所得扣缴
暨免扣缴凭单),原告丙○○名下有位在台北市文山区之土地二笔及建物一笔,原
告乙○○名下则无不动产,有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为证(见本院卷第45页至第52页)
,被告於系争车祸发生当时则为学生,於97年间薪资所得为5万余元,并无其他财产
,有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为证(见本院卷第53页至第54页)等两造之身分、地位、
经济能力等一切情状(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号判例参照),认原告丙○○及乙
○○分别主张所受精神上损害30万元及5千元,尚属公允,逾此部分,尚无可取。
如果依照你前面说的骨折及脑震荡伤势,要求58050「应该」(没看到详细的诊断证
明书内容、伤势X光片,所以只能依经验研判)算是合理范围内的数字。
: 所以我们要求赔偿的金额区间大约落在 116101~174151(加上精神赔偿)之间
: 这样的价格是否合理?
以赔偿总金额来说,似乎还算是合理。不过,我想对方可能会对於「自己有没肇事
责任」这点有意见,甚至会质疑是你母亲自己违规闯红灯,而拒绝任何赔偿。
如果对方有依法投保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强制险),则针对已经有医疗费用单据支
出的部分,可以请保险公司先协助处理理赔事宜。对方如能先垫付一部分的医疗费
用,将是展现处理事故诚意的表现。
: 6.如果下星期二(10/5)的调解委员会,我大概会叫我弟(当兵放假)帮我出席
: 先开价要20万,试一下水温,是否可行?
可行。不过依照处理经验,我通常会建议:金额还是要有一定的合理计算基础,才
且你们可以主动影印诊断证明书、医疗单据给对方,让对方明白你们绝对不是漫天
喊价、狮子大开口,而会有助於对方合理评估是否和解。
如果我是加害者的代理人,对於被害者迟迟、推托不肯提供医疗单据、伤势证明资
料的作法,我个人非常不赞同的。因为,一来这些资料进到诉讼上还是要提供出来,
二来没有这些资料,将完全阻碍根据前面所说各种计算标准来合理调解的可能性,
将会使「调解程序」变成「菜市场买菜杀价」的闹剧。尤其,你们又没有肇事责任
的监定报告意见,都已经无法研判双方责任归属了,金额如果又没有合理的计算根
据,这样的调解进行,其实很危险,且很可能浪费时间在各说各话上。
另外,调解委员的「素质」,是影响调解进行或调解成立结果是否合理的一大关键。
为了避免某些「几乎欠缺法律常识」的委员,仅凭自己感觉、经验,或仅基於要调
解成功的考量,以半连哄带骗、半威胁恐吓的语气介入调解,不管是原告或被告,
在前往调解之前,都先做好功课,蒐集准备到资料是绝对有必要的。只要你能表现
出一定程度对案件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就不会轻易遭到调解委员的误导、影响,
该争取权利时不会轻易动摇,或明显让步得太离谱。
一般来说,调解目的是要双方都能适度让步,让纷争全面性、尽速地解决,而不必
劳神伤财上法院诉讼告来告去。所以,双方都不应该「存有想占对方便宜的心态」
去调解,但这也不表示说,调解是可以乱讲话、天马行空、没常识地「乔事情、搓
掉」案件的地方。所以,在决定是否同意调解内容,签字确认同意之前,最好保留
一定时间,将双方初步谈好「调解方案内容」带回研究,请教懂法律的人评估,确
认是否有明显不合理、失当,或将造成意外、没考虑的法律上不利益(失权)效果
。在签字同意前,弄清楚是不是所有重要的法律问题都已经考虑过了、是不是不会
有其他法律问题又跑出来,绝对是必要的,不可不慎。
: 感谢您看完这篇文章
: 谢谢!!
以上意见提供你和版友参考。车祸赔偿处理的问题很多,有时间再个别、特别逐一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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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69.248
1F:推 ccab99:谢谢R大的资讯分享 我会再好好做功课、准备资料 谢谢!! 10/02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