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劳资] 私校离职问题
时间Tue Sep 28 16:31:14 2010
※ 引述《nuclearoscar (bb)》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各位大哥大家好
: 小弟因为生涯规划的关系要离职(私立高中 在私立高中教书受劳基法保障吗??)
: 小弟有几个问题想问问大家
: 问题:
: 1.我要写辞职信吗?? 还是口头报告就好了??
: 只是怕口说无凭 学校反悔怎麽办??
: 学校(聘约)规定离职前一个月要提出离职 我的新单位要11月要报到
: 所以我一定要10月底离开 所以最近一定要提出辞呈
: 若学校不答应我辞呢?? 我未经同意坚决离开会被告吗??
: 2.教师聘书(聘约)背面上有注明 毁约要罚钱3个月
: 请问这项规定是合法的吗 因为我可以不要离职证明
: 所以我要花这麽多钱买离职证明吗??
: 谢谢大家帮忙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由於学校(我是指教育部或教育局主管的学校),并不在於劳基法规定适用的行业之内,
因此,相关法律主张并不适合用劳基法做论述。
主要也是因为教师性质情况特殊,劳基法并无法涵盖,如果校方主张老师有教书才有薪水
那麽以一节课400元钟点计算,要月入四万元,岂不是要每周上课二十五堂课才有,那课前
备课,课後改作业考卷,校方都看不到,所以就不给钱?
这也就是说劳基法不适用学校的原因。
至於在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况下,双方合约是较为可靠的依据
不管聘约规定如何,它都属於双方合意之下的产物
如果以我观念中的聘约,通常会有一个月前要提出,但不会有一定要学校同意才可以,因
你大可以尽管提出,而且要立即提出,如果学校不接受,用存证信函表示意思送达。
关於第二点有关罚钱的规定,罚三个月的薪水,可能违反比例原则与对价关系,而且我认为
这种毁约应该是指,未提前一个月告知,才能算毁约。
这项规定合不合法要看法院怎麽判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