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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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继承] 离婚的外籍父亲死亡 如何抛弃继承
时间Sun Sep 12 23:38:40 2010
先附上实务见解一则,自法源法律网资料库中检索出。
发文单位: 法务部
发文字号: (73)法律决 字第 11196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73 年 09 月 20 日
资料来源: 法务部法规谘询意见 (二) (上册) 第 519 页
相关法条: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第 22 条 ( 42.06.06 版 )
要 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
法。本件被继承人朱○屘 (日名:齐○○明) 无论出於自愿或由於被迫而
丧失我国国籍取得日本国国籍,其已非中华民国国民,应无疑义。从而,
关於朱○屘死亡所产生之继承事项,揆诸首揭规定,应以日本国法为准据
法。其继承人齐○○美欲抛弃继承,自应依日本国民法第九百三十八条规
定,向家庭裁判所申述,始符法定生效方式,似不得以经亚东关系协会大
叛办事处福冈分处签证之抛弃继承权声明书代替之。
全文内容:按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本国
法。本件被继承人朱○屘 (日名:齐○○明) 无论出於自愿或由於被迫而
丧失我国国籍取得日本国国籍,其已非中华民国国民,应无疑义。从而,
关於朱○屘死亡所产生之继承事项,揆诸首揭规定,应以日本国法为准据
法。其继承人齐○○美欲抛弃继承,自应依日本国民法第九百三十八条规
定,向家庭裁判所申述,始符法定生效方式,似不得以经亚东关系协会大
叛办事处福冈分处签证之抛弃继承权声明书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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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69.248
1F:推 phantomli:啧啧,那本件不就要去查马来西亚国的规定了~(去哪查阿) 09/13 09:21
2F:推 depravity:马来西亚(不误) 09/13 09:39
3F:→ Eventis:283本文,一推给当事人了事啊@@ 09/13 09:55
4F:→ Rechtsanwalt:既然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就不是推给当事人的问题。 09/13 14:29
5F:→ Eventis:但是法官知法不担保知"外国"法,283但书的风险很高.上次看 09/13 14:53
6F:→ Eventis:到一庭涉外的案子,不过好在那是纯粹借款,法官在上面卢了半 09/13 14:53
7F:→ Eventis:天,努力劝说当事人合意将准据法定在中华民国Orz 09/13 14:54
8F:→ Eventis:不然也是一样准据法是在马来西亚.........Orz 09/13 1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