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en (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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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离职规定
时间Fri Sep 10 22:29:34 2010
事实经过:
小弟目前在职中,已经有找到其他工作
因为到职日时间(9/17)紧迫,还是告知目前的老板要在那天离职
老板便提出违反劳基法规定,离职需提前告知,要我回去多想想。
回家就翻了法规。
劳基法
第十四条(劳工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劳工依前项第一款、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有第一项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将该代理人解雇或已将患有恶性传染病者送医或解
雇,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规定於本条终止契约准用之。
第 十六 条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
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问题:
小弟已经在公司服务满一年,老板没有给予特休。
过了下班时间常常加班,老板没有给加班费。
是否可以主张第十四条第六项,不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
如果不行,自行离职会有甚麽法律问题呢?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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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5.154.202
※ legen:转录至看板 ask 09/11 01:08
1F:推 cute613:没有给予特休、加班费已经违反劳基法了,可以问劳工局後续 09/1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