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sanwalt (魔「法」是一生的修练~)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消费] 买到仿冒包包 卖家不愿退货
时间Thu Sep 2 21:54:48 2010
参考先前处理Hermes鳄鱼包、牛皮包赝品买卖案件的经验,
以下的意见供你参考:
※ 引述《bunnyeah (bunny)》之铭言:
: 事情经过:
: 在拍卖和一位卖家在捷运站面交
: 说实在的当下看了很久也看不出个所以然
: 只记得卖家说了一句:
: "保证正品 不正可以拿来退"
: 於是当天马上就拿去专柜想请店员验货
: 专柜人员看了看 说无法保证这个包的真伪
: 只能跟我说 这个年份的包包不应该是这个款式
: 最後跟我说 他们专柜实在无法帮忙看真伪去承担这个责任
: 也因为那天後上班比较忙就没空管这件事
: (当下其实蛮相信卖家那句话)
: 这几天上网看了辨识真伪的教学
: 才发现这个包符合了大部分的"假货特徵"
: 细部的就没去研究
: 但是"重点部分"真的明显得很夸张
记得详细拍照起来,包括全貌、局部特写,然後彩色影印出来,
将来当证据用。
另外可请专柜人员提供正版包包之款项型录,或网路上
寻找正版包包的照片。两者对比,将来提供给检察官或法官。
英文好的话,直接写e-mail去国外总公司求证。连同回信的e-mail
都可以提出当证据。
: 於是马上上拍卖向卖家提出问题
: 发现他有在卖别人(当初他"好像"有跟我说是最後一个)
: 我很客气的跟他说 我要退货
: 也婉转的表明他当初给过的承诺
: 还没有直接提出包包是"假货"两个字
: 得到的回覆是 "我不懂你的意思"
: (当然他也把我的问题删除 其他卖家不会看到)
: 说实在我已经有点生气了
: 直接问了他 请问当初卖给我的包包是不是他保证的日本专柜"正品"
: 於是得到一个回覆"请问你用哪个帐号下标?"
: 重点是 当初是卖家要求不下标
: 然後接着我跟他所有交易的问答记录都被删除了
: (如果不是心虚为何要删除?)
: 在这之前我已有拍照备份
以上对话内容如果有拍照(ctrl+SysRq?),可以证明双方曾经交易过。
「发现他有继续再卖别人」这点可否证明?
卖家的拍卖网页上如果有放同一包包的照片,有助於认定「你的包包确
实来自於这位卖家」。证明这点的重要性在於:卖家可能会否认,面交
给你的包包,并不是你提告拿出来当证物的这个。如果卖家提出这样的
抗辩,依照举证责任分配,你要先举证「就是卖这个包包给你」。可回
想一下如何补强举证。
: 和朋友讨论後决定要报案了
: 但还是又问了他一次希望他不要拖了
: 得到理直气壮的回答
: "我不懂您为何要退货 如果觉得不是正品请拿出证明
: 没有证明不退货 其他关於我写得很清楚 面交後不退货"
: (最後那句显然和当初面交说词不一)
「我不懂您为何要退货 如果觉得不是正品请拿出证明」这句话是否
也有保存起来?如果有,也等於卖家承认当初双方约定系以真品交
易。另外,你们交易的价格也可以用来佐证「卖家是以销售真品的
意思,与你进行交易」。
: (以上是简略内容)
: 最後也强调自己读法律系
: 那就走法律途径
: 实在是理直气壮到我又拿包包跟辨识教学确认一次...
: 後来又发现一件
: 发现这位卖家用另外的人头帐号卖过一样的东西
: 商品图一模一样~
: 叙述改了一些
: 不过留的电话还是同一只阿
: 我把这些网页都存起来了
向警察报案并非不可,但既然自己是读法律系的,可以考虑直
接自己写诉状,附上证据,向地检署提出刑事告诉。
可能涉及的商标法第82条之输入仿冒商标商品罪、贩卖仿冒商
标商品罪及刑法第339条第1项之诈欺取财罪。
: 问题:
: 1.若报案,是否需要专柜证明才足以证明商品真伪?
: (基本上取得似乎有难度)
实务上可能透过台湾分公司或代理商,将「证物包包」送
至国外总公司监定真伪。也可以请台湾分公司或代理商派
专人到庭作证。
当然,如果卖家能够提供「真品证明」(或皮革文件),或
国外购买发票,或许有助厘清真相。且法律上来说,出售真品
的一方本来就有义务,应该交付真品证明文件给买家。
报案时只需要把「让你形成合理怀疑是赝品」的照片和资料,
提供给警方、地检署或法院即可。
: 2.若报案,以网站上的辨识教学判定真伪可否成立?
可以作为佐证,但最後真伪的认定,可能还是要由国外总公司或台湾
分公司(代理商)的判定,才能让案件无争议的确定。
: 3.请问最後发现的那个网站对这件事有帮助吗?
当然有帮助,且或许你可以在网路上找到相同「受害者」。
: 4.若卖方要求证明商品来源,是否会关系重大到无法制裁?
如果你能举证包包购自於他这位卖家,真品来源则是他要举证,
而不是你要举证。所以你要举证的是:现在有问题的这个包包,
确实是从他这里买来的。
: (爬文时板友有分享过这个可能遇到的麻烦)
: 说声抱歉,内容非常冗长,十分感谢各位高手费时阅览!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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