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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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这样停车真的无法可管吗?
时间Mon Aug 23 15:15:29 2010
※ 引述《yunashi (两只兔子挡了我的萤幕)》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家的门口被停了一台车,而且是昨天晚上十点多晚上一直到今天早上快十点了还在,
: 骑楼除了停放摩托车之外还有汽车要出入,
: 而他占了整个骑楼的出入口,只留了三分之一的空位...
: 车上也不留电话,我们也没看过那台车,根本不知道要到哪去找人把他开走...
: 後来只好报案(之前有警察说如果有人停在门口可以请他们来拖吊走)
: 可是刚刚来的警察说我家门口没有红线,他们无法通报拖吊场,
: 只查的出车主是谁,可是电话打了似乎也没下闻,那车子到现在还在我家门口......
: 这样挡了人家的出入口,真的只能道德劝说吗?
: 还有什麽办法可以解决这类问题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我以前曾经回答过一个问题
似可以用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款处理
不过原PO你的文我看不大懂,「占了整个骑楼的出入口,又有留三分之一的空位」
那算整个堵住,还是堵住三分之二?
第五十六条 (违规停车之处罚 )
汽车驾驶人停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在禁止临时停车处所停车。
二、在弯道、陡坡、狭路、槽化线、交通岛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车。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学校、娱乐、展览、竞技、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出、
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车。
四、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之处所停车。
五、在显有妨碍其他人、车通行处所停车。
六、不依顺行方向,或不紧靠道路右侧,或并排停车,或单行道不紧靠路边停车。
七、於路边划有停放车辆线之处所停车营业。
八、自用汽车在营业汽车招呼站停车。
九、停车时间、位置、方式、车种不依规定。
十、於身心障碍专用停车位违规停车。
汽车驾驶人在道路收费停车处所停车,未依规定缴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驾驶人
於七日内补缴,并收取必要之工本费用,逾期再不缴纳,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第一项情形,交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应责
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得由该交
通勤务警察、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或交通助理人员为之。
第一项第十款应以最高额处罚之,第二项之欠费追缴之。
在圆环、交岔路口十公尺内,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得在不
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车安全无虞之原则,设置必要之标志或标线另行规定汽车之停车
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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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40.244.111
1F:推 yunashi:谢谢你!!!他是几乎占去入口,只剩机踏车能正常出入 08/23 23:46
2F:→ yunashi:而且他现在还停在那里...... 08/23 23:46
3F:推 meblessme:第五项可不可以 08/24 0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