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386036 (骷髅怪)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易付卡借人使用的问题
时间Wed Jul 28 23:14:22 2010
这是所谓的帮助犯
刑法第30条第一项
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亦同。
刑责的话就通通要坐牢
民事就是你先赔在找他要
罚单也是你先缴在找他要
他不管拿去做哪些用途只要是犯罪或是有罚单
都事先找你负责
他拿去诈骗
被骗的可以告你,而你是帮助犯
不管刑责跟民视都是要你扛
差别是你可以在咬出他
刑事就两个都坐牢,民事就你先赔在跟他要
拿去贩毒也差不多
拿去做应召你也有事(这项最轻)
放高利贷你也有事
如果拿去当房仲业获法拍的广告电话
拿去贴电线杆的话
对方没有被当场抓到的部份全部是找你
每贴1张如果是依废弃物清理法处理是1200~6000(环保局拍照撕掉)
如果是以房仲业经济法规的话5万以上
她们再贴一天1千张是小意思
依个号码公文流程要1~2了月才会被强制停话
基本上不管哪依样他拿去干坏是喷个几10万是小事
要不要做来看造化
※ 引述《fiex9q9q (焰痕)》之铭言:
: 我朋友因为一些事情
: 他目前的手机不会再用了
: 跟我商量,叫我办一个易付卡借他使用
: 他是不至於会拿去诈骗那种用途
: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
: 打算跟它写个切结书
: 内容大概就是,借他使用几个月,仅供一般日常生活作息通讯使用,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有其他违法行为,不在本人出借之本意
: 如果啦!!万一日後假设它做了一些坏事,警方经由这张易付卡找上我
: 我拿出这个切结书有用吗???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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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risBear:台北地院94年易字729号判决有写到这种案件的帮助故意 07/29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