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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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半夜出门买啤酒也会被鸽子拦?
时间Mon Jul 26 08:36:26 2010
好多网友推文,姑且不论「法」的立法是否合理,合不合理可以吵很多年
就像阁下所引述的警察职权行使法。
个人认为应该是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查证身分
也就是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而那两个警察执勤的地点可以称为管制站。
因为在第六条中又有「前项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
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其指定应由警察机关主管长官为之。」
所以版友少数有些误解,管制站是否要设立告示牌、警示灯、甚至像个岗哨一样
?其实是不必要的,警方在执行巡逻任务时,只下停下车,那地方就可以是一个
管制站。
因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113条,我以下说的是大意,像是警备车辆、救护车辆
等等在执行勤务时,临时停车地点不受限制。
第 7 条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
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
勤务处所查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
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
律师。
接下来是警方查问技巧的问题了
一、被警察拦住出示身分证件已在前段陈述。
二、闯红灯的车辆,有可能有照相举发或当时警方执行位置在红灯之前,无法
遂行拦检。
三、至於没有义务配合??不是的,如果依据警职法第六条第六款、第七条第一款
是有权力要你配合提供并查验身分。
四、至於户籍宜兰却在这里出现,可能是指流动户口吧,我刚才上网去查了内政
部的网站,并没有查到有关流动户口的细节。
但是我在五年多前有看过流动户口的细节,一般是指有短暂离开户籍地,例
如求学、就业、旅游等都应该申办流动户口。
例如你居住於旅馆里,早期旅馆都会要住客填写基本资料看身分证,其实这
些都是要送到当地派出所去建立流动户口,只是近年来根本少有执行。
五、从你po的文中,警察一直问到工作的部份,还算符合职权,尤其是户籍那一段
那警察大概有点年纪了吧~
六、相机似乎已经逾越警察执行勤务的范围,那到时候手机都要让他们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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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40.244.111
1F:→ enterpirse:更正是第六条第一项第六款 07/26 12:46
2F:→ Eventis:这显然就将该款直接概括授权警车为管制,这是违背该法意旨, 07/26 12:51
3F:→ Eventis:何况该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系在排除关於机动车辆停车之限制 07/26 12:53
4F:→ Eventis:(否则警车临停要先自己开自己单Orz.........) 07/26 12:53
5F:→ Eventis:并非在作为警察职权行使法6II的概括授权. 07/26 12:54
6F:→ Eventis:此亦可就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92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授 07/26 12:54
7F:→ Eventis:权范围可以知悉.该项授权是相当明确的,其范围及於道路交通 07/26 12:56
8F:→ Eventis:安全的规制,不及於警察职权行使法上一般职务行使的作用. 07/26 12:58
9F:→ Eventis:且依内政部警政署92台内警字第0920076491号函,警察行使职 07/26 13:23
10F:→ Eventis:权,诸如临检场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均涉及人民自由 07/26 13:24
11F:→ Eventis:权利,必须由地区警察分局长或其相当职务以上长官之核准, 07/26 13:24
12F:→ Eventis:方可实施。依该函释,并参内政部警政署编印之警察职权行使 07/26 13:29
13F:→ Eventis:法逐条释义,该项之指定正是回应释字535对警察勤务条例欠缺 07/26 13:30
14F:→ Eventis:程序与要件之过於概括,有欠明确,故明定其指定"层级"及相关 07/26 13:32
15F:→ Eventis:要件.在在皆可确认,非第一线员警可迳为实施之指定与认定. 07/26 13:33
16F:→ Eventis:何况前面在讨论时都没有提及指定的形式,文内所称之误解不 07/26 13:34
17F:→ Eventis:存在:) 07/26 13:34
18F:→ Eventis:但真就本质论而言,不论依上开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或上开 07/26 13:35
19F:→ Eventis:函释,临检之实施,涉及人民之自由权利,且依该条该款,路段, 07/26 13:37
20F:→ Eventis:处所,一经指定,对"经过该处之人"不问是否具有合理怀疑,皆 07/26 13:37
21F:→ Eventis:得实施临检,故属"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且 07/26 13:39
22F:→ Eventis:"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之一般 07/26 13:39
23F:→ Eventis:处分.未公告或未使相对人知悉则根本不生效力,即无从依本款 07/26 13:42
24F:→ Eventis:而迳为临检. 07/26 13:42
25F:→ Eventis:为了行政机关的便利,这固然不会被要求得非常严格;不过方便 07/26 14:16
26F:→ Eventis:不等於随便,因为随便所以有事没事就顺便搞这麽一下,实质上 07/26 14:16
27F:→ Eventis:弄成释字535前那个样子,最後只会让类似释字535的东西再来 07/26 14:17
28F:→ Eventis:一次,然後形式要件越来越严越来越严.......0.0" 07/26 14:17
29F:→ myrookie:越来越严。到最後什麽事都不用做了。 07/27 00:08
30F:→ legist:鸽子表示:不做不错,实在是不错啊(泡茶)XD 07/27 17:28
31F:→ Eventis:哪有那麽好的事(甜笑),公务员耶,想要不做不错那要耐得住另 07/27 18:16
32F:→ Eventis:一群团体的投诉还有冒出大事时的天下震动:) 07/27 18:17
33F:→ Eventis:本来它要运作好靠得就是自我裁量的尺度,这种如果体制内自 07/27 18:18
34F:→ Eventis:我运作不理想,落得弄出一堆SOP或形式要件来管的下场,就是 07/27 18:19
35F:→ Eventis:无奈也没有什麽办法,就像大包冒出来了以後,神妙的法官法就 07/27 18:20
36F:→ Eventis:又再一次被往台前送一样. 07/27 18:21
37F:→ enterpirse:E大,有没有违背该法之意旨,交给大法官伤脑筋吧 08/17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