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ds1 (正义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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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事] 姓侵伤害
时间Sun Jul 18 07:59:53 2010
※ 引述《pfingstrose (PFINGSTROSE)》之铭言:
: 请问再去年十一月我遇到一个性侵和伤害的事件
: 但是从那时候我就一直忧郁正住院
: 到现在伤害的最已经过了半年了 姓清害防治中心说已经过了半年了我无法起诉
: 但是我一开始就表明我要告他性侵和伤害
: 但是社工并没有告知我有半年期限的问题
: 请问我现在应该怎麽办
: 有谁可以帮助我吗?
: 问题: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1.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之追诉期,依刑法第80条第2款为20年。
普通伤害罪为10年。
加重伤害罪为20年。
2.受理报案单位为司法单位,非社工或性侵害防治中心,
请尽速向所在分局或地检署报案。(派出所非专业刑案侦办单位)
3.性侵案件讯问时,可要求由受过性侵案件专业训练之司法人员进行讯问,
如认必要时可要求社工及家人陪同。
4.当初就医时医院应尚留有就诊纪录,请向侦办单位提供医院资料以利侦办。
5.双方MSN通联涉及案情部分,请务必备份并提供给侦办单位。
6.请仔细思考任何可能协助侦办的证据资料(人证 物证),
於讯问时提供司法单位调查。
7.不要担心证据不足的问题,被害人本身就是人证,证据的问题留给警检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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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58.112
※ 编辑: pds1 来自: 59.121.158.112 (07/18 08:20)
1F:推 Theme:刑事诉讼法237条: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 07/18 10:00
2F:→ Theme:犯人之时起,於六个月内为之。 07/18 10:00
3F:推 Theme:但刑法第221条强制性交罪 "原则上"是非告诉乃论罪 07/18 10:06
4F:推 Theme:只有例外情形(刑法229之1条)才是告诉乃论。 07/18 10:12
5F:推 loveloser:这篇原PO在八卦战很大= = 当事人出面反驳罗 07/19 06:58
6F:→ ganbaday:感谢楼上,已爬文。事情变成前天发生...看来说词颇多出处 07/19 11:25
7F:→ ganbaday: 出入 07/19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