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yo (@_@ p2 id a886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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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其他] 房屋坪数补登(补两条法规希望大家帮忙)
时间Wed Jul 14 02:52:58 2010
事实经过:
家中是超过30年的老房
最近邻居在讨论坪数的问题
讨论到坪数补登的相关事宜
当初老房子好像有多余的坪数没有计算到
但问市政府的结果是1楼不能补登 除了1楼以外的楼层才可以补登
(已经有2楼 3楼补登成功多了4坪)
问题:
查询了相关法规有两条如下 但本身不是专业人士看的有点不懂条文
第一条好像就是市政府说的不能补登的法源 但为何只限制一楼不能补登一楼以上就可以?
第二条好像又有透露出希望 但看不太懂 只能用猜测的
市政府现在说1楼不能补登也不来测量 应该如何处理
家中自行测量的结果确实有坪数的差异 并非阳台而是当初就有部份面积没有计算到
如果不用补登的名义 该如何申请测量更正权状的坪数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内政部 98.12.18台内营字第0980811949号函
要 旨:因应监察院纠正建筑法规影响消费者权益事项而停止适用相关规定
本 文:
停止适用本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三)内营字第八三八八三九六
号函(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转知。
依据本部营建署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营署建管字第0九八二九二0九七
五号函载研商因应监察院纠正建筑法规不断放宽免计入容积项目影响消费
者权益等事项,有关建筑技术规则修正会议纪录讨论事项一之(一)结论
三办理。
内政部99.6.18台内营字第0990804692号函
按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规定:「各机关受理人民声请许可案件适用法规时,除依其性质
应适用行为时之法规外,如在处理程序终结前,据以准许之法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
但旧法规有利於当事人而新法规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者,适用旧法规。」。有关本
部83年9月22日台(83)内营字第8388396号函示「基於规划设计需要,依规定设置之阳台
,於建筑图面上地面层外墙中心线或柱中心线或区划中心线以外直上方有遮盖物之投影范
围加注『阳台』,非法所不许」之内容,系基於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条第3款
及第20款「建筑面积」及「露台及阳台」用语定义,所为关於建筑图面上加注阳台之实体
规定补充解释;又现行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第1条第3款及第20款尚无废除或禁止
有关阳台之相关规定,是本部83年9月22日前揭号函经本部98年12月18日台内营字第
0980811949号函停止适用一节,参照上开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但书之立法精神,有关停
止适用时,处理程序尚未终结之建筑执照申请案件,仍得适用本部83年9月22日前揭号函
。
※ 引述《inyo (@_@ p2 id a8865211)》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家中是超过30年的老房
: 最近邻居在讨论坪数的问题
: 讨论到坪数补登的相关事宜
: 当初老房子好像有多余的坪数没有计算到
: 但问的结果是1楼不能补登 除了1楼以外的楼层才可以补登
: 问题:
: 想请问1楼不能补登的法源依据为何 为何楼上可以增加坪数但1楼反而不行
: 市政府现在说1楼不能补登也不来测量 自行测量的结果确实有坪数的差异
: 如果不用补登的名义 该如何申请测量更正权状的坪数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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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2.177.42
1F:→ babe999:既然不是阳台,那就打电话去地政事务所问要怎麽申请重测 07/08 21:47
※ 编辑: inyo 来自: 123.192.177.42 (07/14 02:53)
2F:→ depravity:不然就提起诉愿 07/14 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