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lile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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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附卡的连带责任
时间Wed Jun 30 18:36:5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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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卡免连带清偿 条件再放宽 6/29自由时报
尽管目前新发卡中,附卡持卡人已无须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但针对原有的持卡人,
银行业者在主管机关的压力下,不断放宽免除附卡持卡人债务的条件,银行公会昨
决议,针对「判决尚未确立且无法联系」、「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个案情形」的附卡
持卡人,无论是否符合五大经济弱势态样,附卡持卡人的债务均予以免除。
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已在去年修订,删除「附卡持卡人须负担连带清偿责任」,亦即
自去年七月十日起,银行发行的新卡,附卡持卡人无须再对正卡持卡人积欠的债务
,承担清偿责任,银行也不能向附卡持卡人求偿;但此规定并无溯及既往,也就是
旧持卡人无法适用。
不过,在消保会的压力下,金管会持续施压银行公会,要求放宽旧卡的附卡连带清
偿责任,明列五大经济弱势态样,均无须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於消保会要求继续进一步放宽,银行公会昨召开理事会,在银行局官员「现场监
督」下,决议针对银行已移送强制执行的案件,若判决尚未确立但无法联系到附卡
持卡人,或是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个案情形,无论附卡持卡人是否符合经济弱势,银
行都须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将在主管机关签准後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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