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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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请问该走民法还是刑法
时间Tue Jun 29 18:22:48 2010
※ 引述《potatocake (我是薯饼)》之铭言:
: 我在2009年3月帮前男友A
: 用我的名字租了房子 并付了押金(5000元)
: 他那时候在当兵 我体谅他薪水很少
: 当时口头有承诺说房租一人缴一半
: 前几个月几乎都是我先垫全部 5200元的房租
: 他再慢慢(用吃饭钱之类)还我
: 但现在(2010/6/30)租约到期
: (事实上他被提早 12天左右房东强制驱离
: 因为当初房子是租给女生
: 是我租下)
: 现在的问题是
: 他没有付最後一次的房租 (他的理由是他缴不出来)
: 所以房东就用押金来扣 因为天数不满一个月
: 还退了400元给A 被他拿走
: (目前契约 房东那边有一份
: 但如果可以 尽量不要惊动到房东
: 还有家里的父母 如果可以也不希望他们担心)
: 我要跟他讨回押金 5000元
: (我觉得一千也就算了 这是个大数目 应该拿回
: 自己也满需要这笔钱)
: 但他说"这是你租的房子 契约上是你的名字
: 法律上来说 你本来就该付"
: 请问板上各位大大
: 我现在可以怎麽做 才能拿回那5000元
: 我有朋友提议有三条路
: 民法 主要是侵占 还有侵权(听不太懂..)
: 另外刑法的侵占
: 但详细方式都不是很了解
: 请各位指点明路 谢谢
民事部分:
房东应退金额:押金5000元。
房客应缴金额:2010年6月份原房租为5200元,
但只住18天,故仅为3120元。(5200x18/30=3120元)
以上二者互为抵销,房东仍应退还房客1880元。(5000-3120-1880元)
但只退(给前男友A)400元,
(一)房东对前男友A所为之给付,是否生清偿效力,须视房客有无授权A代收。
(1)若否认,房东仍欠房客1880元。
(2)若承认,房东尚欠房客1480元。
依原PO发文意思,似乎并不否认A有代为收受之权,应以(2)为当,
以下从此。
*所以房东有少退还押金喔~
(二)依协议房租各付一半,故该月份之房租A仍应付1560元。
加上应转交给房客之400元,房客对A之请求权为1960元。
刑事部分:
侵占:须意持有为所有,A持有房客之金钱仅400元,此部分有微罪不举之适用。
诈欺:须当初即有诈骗之意思,但依全文来看,应系事後感情生变或其他因素致
翻脸不认帐,难认当初即有施用诈术之意。
以上,若系有误解案情之处还请原PO指正。
建议:这样看来,房东少退了,而A也有没拿出来的(房租跟退的钱),
但都只属於民事纠纷(是债务不履行,没有侵权行为),且举证困难,
要从二方面拿回这笔钱,不是那麽容易(房东部分可能还好点~)。
*这些建议说了跟没说一样,但还是祝你处理顺利、心情好一点~~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hcya:偷面包都可能判刑了 400元若没和解 不叫「微罪不举」了吧XD 06/29 23:48
2F:→ phantomli:是否微罪不举,属承办检察官的处分权,我只是提醒。 06/30 09:18
3F:→ phantomli:本件最大的问题还是举证,还有正确的求偿对象。 06/30 09:45
4F:→ Eventis:侵占的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这里的金钱所有权还没回归房 06/30 10:07
5F:→ Eventis:客,仅为一利益归属不当的民事问题,似与侵占无涉. 06/30 10:08
6F:→ phantomli:E大,我是认为A既有权收受,则在退还之现金交付给A时, 06/30 10:31
7F:→ phantomli:所有权即已发生变动,从房东移转到房客,但由A持有。 06/30 10:32
8F:→ phantomli:不过若无侵占,另以不当得利解利益归属问题,就更简单~ 06/30 10:34
9F:→ phantomli:只是这部分会有点奇怪,因为A与房客间的存有内部关系, 06/30 10:35
10F:→ phantomli:如何为「无法律上原因」?还是应以内部关系为返还请求为 06/30 10:36
11F:→ phantomli:先~若是无内部关系,该清偿对房客已不生效,反是房东应 06/30 10:37
12F:→ phantomli:对A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为是。 06/30 10:37
13F:→ Eventis:存有内部关系也是另一回事,这里可以参考合会契约修法前後, 06/30 11:00
14F:→ Eventis:代收会款的法律评价的变更.另也可以参541,物之交付与所有 06/30 11:01
15F:→ phantomli:不甚懂,可否明示? 06/30 11:01
16F:→ Eventis:权的移转会分离,同时亦不因委任而当然变成代理他人受领. 06/30 11:02
17F:→ Eventis:在这里A的地位不是共同债权人,亦非代理人,而系契约外第三 06/30 11:03
18F:→ Eventis:人,清偿效力或所有权移转都应考虑这一点. 06/30 11:04
19F:→ phantomli:(上面抱歉截断)合会部分仍是不明了。另A之身分属事实 06/30 11:07
20F:→ phantomli:问题,我也只是从原PO的行文中推敲其意,因此有请她就错 06/30 11:08
21F:→ Eventis:合会部分就是旧69年第一次刑庭决议(一). 06/30 11:08
22F:→ phantomli:误理解事实之处指正,关於此部分只是就「有权收受」作讨 06/30 11:08
23F:→ Eventis:"有权收受"这件事本身就是有疑问的. 06/30 11:10
24F:→ Eventis:何况有权收受,亦不同於所有权的当然移转,所有权移转时点, 06/30 11:10
25F:→ Eventis:对象,仍然要再经讨论,否则无从判定是否持有*他人*之物. 06/30 11:11
26F:→ phantomli:论。在此前提下,A纵为契约外第三人,房东对之清偿仍生 06/30 11:11
27F:→ phantomli:清偿效力应无问题~ 06/30 11:12
28F:→ Eventis:特别是这里原文已特别指出契约当事人并不包括A. 06/30 11:12
29F:→ Eventis:应无问题?....310哪一款? 06/30 11:13
30F:→ Eventis:小弟不才,310三款都对不上,恳请指点. 06/30 11:14
31F:→ phantomli:在有受领权之前提下,是依309第一项。 06/30 11:15
32F:→ phantomli:E大,我也是在跟你请益,不要这麽客气。 06/30 11:15
33F:→ phantomli:或依本件事实推测,310第1款之事後承认亦可。但问题是出 06/30 11:18
34F:→ phantomli:在事实不清,仅靠推测。 06/30 11:19
刑事侵占部分,经思考,并参酌E大提供指教,认应修正如下:
依原PO原文之事实认定(浓缩至仅侵占有关部分):
房客事先并未授权前男友A代为收受房东所退押金,但事後并未否认其收受权。
房东退还押金给A时,具移转该笔现金所有权予房客之意思并交付A,A收受
并现实占有。俟房客向A追讨,A拒绝交出该笔现金。
争点:
A有无刑法侵占罪之刑责?
修正意见:
1、侵占罪之构成要件须「意图为自己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即所谓意持有为所有。
2、本文认为,A是否原先持有「他人之物」,应视A收受时之意思而定。盖
因民法设有使用人、代理人、委任人等制度,以扩大生活范围,并未限制
以上开制度替本人收受动产并完成所有权移转。惟须以该等人系以「代替
本人之意思」始可将所有权移转予本人。
3、但本件事实部分,应认A系以「自己所有」之意思收受,虽房东系以给房
客之本意交付,但此部分错误於经依民法第88条撤销前,所有权之移转仍
属有效,故该笔现金之所有权应属A。
4、若依上述,则A不构成侵占「他人之物」此一客观构成要件。
上开所有权移转之法律部分论述,如各位先进有不同意见,恳请赐教!!
(行文匆忙,用字遣词难免不精确,还请海涵~)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6/30 12:04)
35F:→ Eventis:这里要用到309需要解释受领权限的来源,不外意定或法定;原 06/30 12:17
36F:→ Eventis:件事实非契约当事人,亦未表明有特殊法律关系(只有曾经的事 06/30 12:18
37F:→ Eventis:实上的亲密关系),尚不足以构成正当的受领权限. 06/30 12:19
38F:→ Eventis:纵不如此深论,就权义的分配观之亦未称妥适,出名人形式上承 06/30 12:28
39F:推 depravity:既然"不足以构成正当的受领权限"不是去找房东要就好 06/30 12:28
40F:→ depravity:谁叫他要乱给没资格领的人 XD 06/30 12:28
41F:→ Eventis:担所有契约上义务,却非单独享有契约上权利,不外使其法律地 06/30 12:29
42F:→ Eventis:位陷於不利,不啻为对出名行为给与法律解释上的惩罚. 06/30 12:30
43F:→ Eventis:我刚吃午餐也有想过找房东这个情况,不过,找房东九成会被打 06/30 12:31
44F:→ Eventis:枪,因为房东本来就是只租女不租男,才会发现这事情以後强制 06/30 12:32
45F:→ Eventis:将这位A先生驱离,有重大违约事实在,照通常职业房东订的租 06/30 12:32
46F:→ Eventis:约,押金一毛不拔也很正常Orz 06/30 12:33
47F:→ Eventis:何况当事人本身不愿意去惊扰房东....Orz 06/30 12:35
48F:推 depravity:我是认为 为了400找房东 没经济效益 XD 06/30 12:36
49F:推 hoboks:没有侵占至少也要送他背信 若故意侵吞这笔款项 还能不构成 06/30 12:38
50F:→ hoboks:任何犯罪 就变成立法漏洞 脱法行为就有路可钻了 06/30 12:38
51F:推 depravity:问题是 可能对吃饭钱还完的部分定义不同 06/30 12:41
52F:→ depravity:一方认为包含押金 一方认为只有租金 06/30 12:41
53F:→ depravity:然後侵占就也被排除了 @@ 06/30 12:42
54F:推 hoboks:恩恩 就看能不能证明男友侵吞款项的故意了 06/30 12:43
55F:→ Eventis:我有考虑过背信(25上367,30上2633,...最高法院很多在比较 06/30 12:48
56F:→ Eventis:这两罪),可是这要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前提,这个部份就很 06/30 12:49
57F:→ Eventis:难搞. 另,侵吞结果应归属他人的款项,未必一定会入罪,这就 06/30 12:54
58F:→ Eventis:是前面会引债编修法定出合会契约前的刑事见解,那个相当有 06/30 12:55
59F:→ Eventis:趣,有关於民间互助会之会首收集会款不交付得会(标)人而 06/30 12:56
60F:→ Eventis:自行花用(或乾脆讲白点,一般就是发生在倒会的情况Orz). 06/30 12:56
61F:→ Eventis:不入罪也未必民事就一定找不到基础收回这笔钱,说漏洞也太 06/30 12:58
62F:→ Eventis:沉重. 06/30 12:59
63F:→ phantomli:E大,你说的非契约当事人这点我也认同,309只是在事实认 06/30 13:24
64F:→ phantomli:定有「事前授权」之情形。後再看原文,发现应该只有事後 06/30 13:25
65F:→ phantomli:的不否认。在无事前授权时,我们意见并无不同(所以我一 06/30 13:27
66F:→ phantomli:直说到「有权」,即意定),并非是根据亲密关系而来。 06/30 13:28
67F:→ phantomli:另外,h大提的背信部分,在原文很难认定有「委任」关系 06/30 13:30
68F:→ phantomli:,这篇原文的事实其实很不明确,太多可能性要讨论。 06/30 13:30
69F:→ phantomli:结果就是我们讨论到死,也不知道究竟情况怎样~ 06/30 13:31
70F:→ phantomli:坦白讲,个人觉得这件事要从房东或是A手中拿回钱的可能 06/30 13:34
71F:→ phantomli:是微乎其微。而在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讨论法律适用,有点 06/30 13:35
72F:→ phantomli:辛苦。(但还是谢谢大大热情参与讨论~~) 06/30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