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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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婚姻] 第一次返台的姓氏问题
时间Mon Jun 21 15:50:47 2010
※ 引述《pdx (,)》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与外子都是美国公民,2008年10月在美国结的婚。
: (在台湾并未登记)
: 婚後婚姻不睦,但因种种因素未能离婚,
: 於今年四月产下一子,他未经我同意将小孩登记他的姓氏(只在美国)。
: 问题:
: 计画年底带小孩返台,欲将小孩登记我的户口下,
: (我与外子都在台有合法户籍)
: 跟我的姓。请问是否可行?有什麽需要注意?谢谢热心回覆。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涉外民事不熟,留给各方先进处理,本文纯以我国法作处理~)
婚生子女的姓氏,依民法第1059条之规定,需由父母「以书面」约定之,
若无约定,或协议不成,由户政事务所「抽签」决定之。
决定後,在子女成年前,父母得「以书面约定」变更之。
所以,你还是要得到配偶的同意,不能自己作主跟自己姓,没办法取得共识,
就是抽签(机率二分之一)。
另外,你四月生子,应於小孩出生後二个月内办出生登记(户籍法第48条),
逾期罚新台币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催告後可再罚九百元(同法第79条)。
但这部分罚则,如能出具「正当理由」是可以免掉的。只是我不知道在国外出生
算不算是正当理由~(以人之常情,应该算吧,还要坐月子ㄟ~)
(先跟你说,只是提醒你,没有别的意思~)
以上,供参考!
如有谬误,还请各方先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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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alawyer:人不在国内,当然是未按时报户口的正当理由。 06/21 16:39
2F:→ phantomli:因为户籍法第20条规定:出生登记,以父母、祖父母、户长 06/21 16:55
3F:→ phantomli:、同居人或抚养人为申请人。所以当国内有其他人可为申请 06/21 16:55
4F:→ phantomli:人时,是否可以人在国外作为正当理由而免罚。 06/21 16:56
5F:→ Eventis:户籍法第6条写得很清楚,在"国内"出生........ 06/21 16:58
6F:→ phantomli:虽然存疑,但认为仍有争取空间,可以试试。姓氏方面,就 06/21 16:59
7F:→ phantomli:得请事主多费心处理了~ 06/21 17:00
8F:→ phantomli:恩~感谢E大,我的确没有看到第6条规定,感谢指正!! 06/21 17:01
9F:推 ChrisBear:本案民事部份一定要先看涉民法 不可以迳自用我国法判断 06/21 23:12
10F:→ phantomli:再仔细看了原发问者的内容,「应该」他们是二个人都具有 06/22 09:34
11F:→ phantomli:本国籍及他国籍,这样,其实就没有处理涉外的必要了。 06/22 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