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df1y00 (阳痿脑公)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请问有关人格权受损..
时间Mon Jun 14 13:03:49 2010
强制执行法第129 129-1分别定有明文
第 129 条 (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方法)
执行名义系命债务人容忍他人之行为,或禁止债务人为一定之行为者,债
务人不履行时,执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时,亦同。
前项情形,於必要时,并得因债权人之声请,以债务人之费用,除去其行
为之结果。
依前项规定执行後,债务人复行违反时,执行法院得依声请再为执行。
前项再为执行,应徵执行费。
第 129-1 条 (有关机关协助执行)
债务人应为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之行为或不行为者,执行
法院得通知有关机关为适当之协助。
我的阳痿脑公都没办法履行当夫妻的义务
我也很想请求法院对他管收
※ 引述《flamedevil (喷火龙终於闭嘴..)》之铭言:
: 请问...
: 有关民法第 18 条
: 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
: 之。
: 如果经过民事诉讼判决下来..
: 被告被要求必须改善...(例如噪音扰人.被要求不得发出噪音.或其他等等)
: 但被告却还是依然故我的话是不是也根本办法治他...
: 虽然说有可能判决是被告需付精神赔偿金...
: 但是考虑到名下无财产的话....
: 对对方也没有吓阻效果..
: 如果真的是这样..
: 是不是就没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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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80.74.114.58
1F:→ alawyer:履行同居义务不能强制执行。 06/14 13:15
2F:→ bailan:这啥鬼? 06/14 13:19
3F:→ lighthouse:看来是上次那位告医生的公务员换id再来战了... 06/14 13:44
4F:→ enos:IP不同 1(数字) VS l (L小写) ........ 06/14 15:06
5F:→ BrightKiller:你来乱的吗? 推一楼 你真的很在意就告离婚 06/14 15:27
6F:→ BrightKiller:你的id就是你的脑公 是吗....... 06/14 15:28
7F:→ ilovecrab:windf"1"y00 和windfly00不一样喔,这比较像类似ID闹版 06/14 15:36
8F:→ ilovecrab:连发文语气也差太多了呢,要多加强。 06/14 15:36
9F:→ bailan:IP挂跳板 06/14 16:08
10F:→ windf1y00:米们根本都是棵棵眼科派来的吧 把我脑公弄瞎还不够 06/14 16:28
11F:→ windf1y00:还要继续毁谤 我已经提报蕃薯调查 全部去吃蕃薯 06/14 16:28
12F:推 BrightKiller:楼上XDDD 06/15 11:43
13F:推 phantomli:这只是来娱乐大家的吧~~ 06/15 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