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onist (梦想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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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有关学位证明书/毕业证书疑问。
时间Fri Jun 4 12:52:11 2010
事实经过:
某国立大学毕业生甲君於民国OO年毕业,学校依大学法及学位授予法颁予「学位证书」,
甲君於民国XX年因学位证书遗失,填具申请书请原校补发「学位证明书」,
「学位证明书」中并叙明前揭证书遗失,已兹证明等字眼,并印有关防、钢印。
依教育部网页说明(
http://www.edu.tw/high/faq.aspx?faq_sn=47&pages=1)
毕业(学位)证书遗失可向原就读学校申请「毕业(学位)证明书」,而非补发「毕业(学位)
证书」,敬请妥善保存毕业(学位)证书。
然而,今日在某一机关致电该校确认甲君之毕业身份时,发现甲君提供之学历证明为
原称已遗失的「学位证书」,而非之後补发之「学位证明书」。
问题:
1、甲君声称因事後找到证书,能否请求原校撤销後续申请之「学位证明书」,而让原本
的「学位证书」恢复其效力?
2、甲君是否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事项於公文书」之罪?
3、各级学校的毕业证书依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属於「关於品行、能力、服务或其他
相类之证书」,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证书,为一合法的行政处分;甲君称遗失向原校
申请补发之「学位证明书」同样是一个合法的行政处分。当遗失的事实不存在时,
後者的处分效力是否仍然存在?若後者是合法的行政处分,还有「撤销」的问题吗?
因非学法律出身,然以目前网路上查询到的法律知识又无法解决上述的疑问,
故恳请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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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0.126.134.80
1F:推 awanderer:1.原本的你找到就作纪念吧 原本的已经失效了 06/04 12:58
2F:→ awanderer:2.只要你那时候是真的找不到而报遗失 就不成立该罪 06/04 12:59
3F:→ awanderer:3.我会比较倾向之後补发的行为是一个事实行为 06/04 13:00
4F:→ awanderer:好像没有产生新的法律效果 还请高手指教 06/04 13:00
5F:→ awanderer:另外想请教一个问题 为什麽学位证书补发都只能发证明书 06/04 13:01
6F:→ awanderer:但是像权状补发就还是补发权状 差别何在阿??? 06/04 13:02
7F:推 OAzenO:我之前就问过了 争点在"足生损害於他人" 究竟有没有符合? 06/04 16:25
8F:推 rshadow: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要证明的不是同一件事情吗= = 06/04 16:46
9F:→ team5566:补正就可以了,逾期补正才会失去资格 06/04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