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ssmiling (│Open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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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祸] 肇事逃逸的定义
时间Sun May 30 23:18:25 2010
一、车祸发生日期:
2010/05/29 10:18
(刑法告诉期为半年,民事请求权时效为两年)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我有受伤,有去急诊,没有验伤单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当下有报警,警察有做笔录,现场已被破坏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不确定对方有没有保险,无联络保险公司
(强制责任险不赔驾驶,只赔乘客跟对方驾驶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实经过:
五月29日早上十点左右,我骑机车直行於一条双线道,
对向有一台计程车也是朝我方向直行,
对方超越双黄线往我方车道靠近,因此我闪避不及而遭对方撞伤,
对方驾驶有下车查看问我「有没有怎麽样」
当时我人还倒在地上,但我说「还好」,
他就开走了,我只有记下对方车号而已,
因为我的车被撞到横躺在路中央,路人帮我把他扶到路旁,并且帮我报警,
我就留在现场等警察先生到。
(请说明过程、路权、双方行驶道路大小、有无路口、号志、车速、控告情况、有无证
人、车辆撞击点、是否变换车道、车辆停止的话停车位置为何)
六、问题:
警察说对方有下车察看,所以不算肇事逃逸,但我查了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二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肇事後,应即时处理,不得驶离。」
所以对方到底算不算是肇事逃逸呢?
另外,因为当下对方没有留下,所以我是不是没有办法叫他赔偿我车子的损失?
(车头撞凹成两半但没有断,完全无法骑)
警察说路口监视器是新装设的尚未启用,所以没有录到,
但我也没有目击证人,如果对方坚持他没有超越双黄线的话,
那是不是我也拿他没办法?
先感谢各位帮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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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4.141.138
※ 编辑: fssmiling 来自: 123.194.141.138 (05/30 23:19)
1F:推 ChrisBear:185-4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受车祸之人之安全 纵令有下车 05/30 23:19
2F:推 hoboks:你说了还好 所以有争议 05/30 23:19
3F:推 Beijingman:他没处理就走人?很有可能符肇逃,先去告吧,由法官决定 05/30 23:20
4F:→ ChrisBear:查看 但无救助之行为而离去 仍有构成该条之可能 05/30 23:20
5F:→ hoboks:不过看来对方业务过失伤害躲不掉 05/30 23:20
6F:→ Beijingman:若现场没破坏,你被撞的位置可以决定路权 05/30 23:21
7F:→ Beijingman:安心去告吧,台湾小黄素质低劣不是一二天的事 05/30 23:21
8F:→ phantomli:这就是185之4,实务上,不管人有没有事、有没有责任,只 06/01 15:48
9F:→ phantomli:要有事故发生,两边的驾驶人就有在现场处理的义务。 06/01 15:49
10F:→ phantomli:很多人都搞错,以为「错不在我」、「对方没事」就可以走 06/01 15:50
11F:→ phantomli:人了,这真是大错特错。 06/01 15:51
12F:→ phantomli:ps警察的法律意见,有时候跟法院是不太一样的。 06/01 15:53
13F:→ flamedevil:诊断书等於验伤单.. 06/03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