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tela46763 (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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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谁能帮我翻译国民年金42条&44条
时间Tue May 11 13:19:39 2010
事实经过:
我爸刚身故,投保国保,在加保期间身故的。
目前只确定能领丧葬津贴。不确定能领遗属年金&津贴?
我34岁.有工作.收入高於17280.我妈54岁.好像55岁能领遗属津贴.
第44条是在说啥?是不是说我有抚养能力,我妈就不能领遗属津贴?
问题:
国民年金法第42条
遗属年金给付标准如下:
一、 被保险人死亡: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额发给百分之
一点三之月给付金额。
二、 领取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按被保险人身心障碍年金或老年年金
金额之半数发给。
依前项规定计算之年金金额不足新台币3000元者,按新台币3000元发给。
同一顺序之遗属有二人以上时,每多一人加发遗属年金给付标准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计
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项规定改按新台币三千元计算遗属年金给付者,其原依第一项及前项规定计算所得
数额与实际领取年金给付之差额,由中央主管机关负担。
国民年金法第44条
遗属於领取遗属年金给付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停止发给:
一、 配偶再婚。
二、 扶养子女之未满五十五岁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请领条件时。
三、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於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请领条
件时。
四、 入狱服刑、因案羁押或拘禁。
五、 失踪。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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