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glonshou (墨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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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这样算是被当作人头帐户,虚报薪资所得逃漏税吗?
时间Mon May 10 18:30:09 2010
各位版上的先进大家好: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由於最近到了个人综合所得税的申报季节
因此在今天下午,我有到户籍所在地的税捐处去申请列印
「98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所得资料参考清单」乙份
但问题是,我个人从去年(98年6月)大学毕业之後,一直到现在(99年5月)为止
都在家准备考试,换句话说期间都处於待业状态;理应无任何薪资所得。
(之前也都属於被扶养子女身份,今年度才要开始独立申报)
但,我的「申报所得参考清单」上却莫名多出两笔薪资所得
而且两笔薪资所得上只有出现我的身份证字号,并无我的姓名
(用我的名义申报该薪资的公司,本人未曾在那工作过)
因此想请问各位,这样子是否算是被盗用人头?
需要到户籍所在的国税局去申请检举吗?
另外,今天在税捐处当场我有向柜台人员请教
他有向我说,在报税时不必理会那两笔薪资所得即可;
因为有可能是该间公司申报错误。
请问版上的各位,未来在申报时我照着该位柜台人员的建议去做就可以了吗?
还是需要额外做一些检举或出具证明的动作呢?
以下简单附上我的所得清单格式供大家参考:
====================================================================
所得类别 格式 所得人身份证号 姓名 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名称 给付总额
==================================
薪资 50 Exxxxxxxxx 5xx94xxx AA美食馆 185,600
薪资 50 Exxxxxxxxx 9xx02xxx AAb美食馆 136,000
利息 5AM Exxxxxxxxx aaa 8xx19xxx ZZ银行 xx,ooo
====================================================================
[说明]:
1) 前两笔薪资所得上的身份证字号,的确是我本人无误;但列表上并未出现我的姓名。
2) 申报薪资的那两间公司经上网查询统一编号後,发觉是高雄市的某两家餐厅,
且应该各属於同一间体系的不同分店。
本人未曾在那消费或工作过!
3) 第三笔利息所得,的确为本人收入无误。
以上,有点冗长的说明过程。
先谢谢版上的各位阅读,也希望大家能解答我的疑惑
诚挚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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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epravity:你当场没问 该怎麽办?? 05/10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