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oiaoi (苍井葵)
看板PttLifeLaw
标题[租赁] 房屋押金
时间Fri May 7 16:38:45 2010
事实经过:
小弟现在在国外,不知道在这版问的内容适不适用
小弟日前与他人同住某房间
房屋由某a跟仲介承办,并挂名
小弟(隔二星期才跟我说我因为无手机担保无效)与某e分别担当保证人
但房子押金需支付6周
某a的做法是由住宿并有工作的人共同承担(共5人)
押金共1830/5=每人承担366
近期因为有人工作结束或计画原因
最後大家决定不租房屋了
中间因为钱的问题有纠纷而闹的不愉快
问题:
(1)吵架後,他们决定调高我的房租
他们认为a为挂名,且5人付押金(权力与义务)
有3人同意(包括a+e)我因该调高房租(因为无挂名)
所以若我不愿意调高
这星期房租到期我就因该离开
他们是否有这样的权力?是否适用多数决?
(2)中间押金共同承担均为口头承诺,无契约
某a与e承诺房屋结束时
(已与仲介提出要停止租赁,但提出後二星期才会终止)
押金由仲介除已5并各自退回户头
但若出问题均不负责
(有可能他们直接把我帐户去掉交予仲介)
小弟因该如何与他们写下有效力能证明支付1/5押金的东西
(3)之前房子未终止前要离去的人
押金均为集资或找新人接替
小弟是否可以仿效先前的做法
而并非得由仲介支付?
(仲介所支付的钱会扣除房屋损毁的支出)
最後感谢各位前辈的回答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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