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tzky (冰球之神)
看板PttLifeLaw
标题[问题] 请问这情形有无消灭时效适用?
时间Mon May 3 19:58:07 2010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作者: Gretzky (冰球之神)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请问这情形有无消灭时效适用?
时间: Mon May 3 19:18:20 2010
今天收到一封什麽「台湾麦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务室寄来的信件。
说什麽我於民国82年九月跟他们公司订购一套空中英语课程,但还有三期款项
一直没付清,所以寄信给我,顺便附上划拨帐号和单子,叫我汇款,否则要负
法律责任之类的话。(然後还有法务专线02-87971168#515)
请问这应该算是诈骗手法吗?我不记得我曾经订过东西,而且还是17年前的事
情。(而且那时我还未成年,我真的不记得我有无买过这类东西)
退一步说,如果真的有债务,不是应该寄存证信函吗?而且至少也要附上证明
文件吧。
另外我想问的就是,假设真的有债务,应该已经过了15年消灭时效了吧。
我不确定我有无买过该公司的书籍,但我肯定这17年来我没有被告过任何官司
,也没有收过什麽存证信函。(同理我的父母也是如此)
那这样子应该时效不曾中断过吧,就算真有这笔债务,我也应该可以主张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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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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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2.10.25
1F:推 depravity:两年 XD 05/03 20:02
2F:→ Gretzky:是两年还是五年的消灭时效? 05/03 20:05
3F:→ Gretzky:所以意思就是说他们寄单子只是赌赌看我会不会汇款罗? 05/03 20:06
4F:→ Gretzky:如果我不汇款,他们也不能拿我怎麽样对不对? 05/03 20:06
5F:→ Gretzky:(但我还是认为我真的没买过,有买过我一定会有印象的) 05/03 20:11
6F:推 hsinyeh:一年以下定期给付不是五年吗? 两年印象中是小吃店代垫款 05/04 00:53
7F:推 depravity:当然是先主张是商人商品啊 XDDD 05/04 01:17
8F:→ ChrisBear:定期性质的债权请求权时效五年 05/04 04:14
9F:推 phcebus:如果你真的没映象还可以请他出示证据 不然请他吃339III 05/04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