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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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劳动契约与劳基法相触以哪种为准?
时间Fri Apr 30 15:48:58 2010
※ 引述《newrulin (忘记了)》之铭言:
: 原文恕删。
: 你认为你的劳动契约规定比劳基法还严苛,所以认为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
: 但是你的劳动契约规定是否真的有比劳基法严苛??
: 我带你读一次法条
: 先小做说明,劳动契约应属於继续性契约,是可以随时终止,只是要先预告。
: 而继续性契约可以分为定期或不定期,也就是契约有没有约定期限,
: 阁下的劳动契约是1年所以属於定期之继续性契约。
: : 第 15 条 特定性定期契约期限逾三年者,於届满三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
: ^^^^
: : 但应於三十日前预告雇主。
: :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 ^^^^^^
: 所以你的契约关系是【适用】15I,而非【准用】16I。
: 照这样看,你的劳动契约条款似乎不比劳基法规定严苛。
: *********************************************************************
: 只是个人对於15I怎麽看都怪怪的,该条所称【届满3年後】,劳工得终止契约,
: 反面解释,未届满3年劳工不得终止契约??
: 所以是3年後才能赎身??
: 怎麽看来怪怪的。
感谢版大解释
不知道我有没有误解劳基法的意思
版大说的工作性质属於定期之继续性契约
在劳基法第九条有提到
第9条即明
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
虽然合约有定一年期限
15I的法条是否是针对3年以上
但我的工作内容不属於上述四种特性~
且有继续性工作
所以分不清处是应用15I或是16I做为基准
如果不知该以合种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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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9.59.190
1F:推 roura:应该说,要看是不是有继续性(而不是凭契约一年一签就能认定) 04/30 16:32
2F:→ roura:有继续性工作,就是不定期契约,终止契约要看第16条的规定~ 04/30 16:37
3F:→ roura:很多公司以为可以透过一年一签来规避不定期契约的规定, 04/30 16:39
4F:→ roura:有人成功有人失败。总之,要看你的工作到底有没有继续性。 04/30 16:40
5F:→ iDemon:注意雇主的性质,若是代理人型的雇主可能会是定期契约。 05/04 00:32
6F:→ iDemon:如:大楼管委会的委员。 05/04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