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alien (我的小指伸不直了~好痛!)
看板PttLifeLaw
标题[车祸] 车祸监定委员会的评断标准
时间Wed Apr 28 13:35:58 2010
一、车祸发生日期:
2009/6/11 18:20
二、当下双方是否有人受伤,有无验伤:
对方开车无受伤,我妈行人被撞左小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擦伤。
三、当下是否有报警、做笔录、现场是否被破坏:
当下有报警,事後出院做笔录,现场对方有移动车子到路边。
四、双方是否有保险、有无联络保险公司:
对方有保强制险,有联络保险经济人。
五、事实经过:
我妈於事发当日行经安平区庆平路南侧,欲经由行人穿越道至对面运河步道散步。
对方由安亿桥下桥左转庆平路於行人穿越道撞到我妈,我妈被撞飞5~6公尺。左小腿
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现在还加钢板在小腿上。
当日对面有许多我妈的朋友正在向我妈打招呼,亲眼目睹我妈被撞。
警方也有找当天目击的民众做笔录,证实我妈确实在人行道上被撞击。
事後对方将车子驶离快车道,暂停到路边,随後我妈要求叫警察来。
由於我妈与肇事者都是绿灯,只是一个直行,一个左转。但路权上是我妈行走在人行
道上,想当然是对方肇事。
这件事在第一次监定委员会时,台南市府连东路的车祸监定委员会判定居然是我妈未
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为肇事主因。
他们的理由是 : 我妈受伤时倒地的血迹离行人道太远 (6.7公尺),所以判断人不会
飞这麽远,所以说我妈没走在人行道。
这是什麽鬼理由!? 你怎麽判断人会不会飞这麽远? 你有做过实验吗? 你凭什麽判断
你光看图,就可以说我妈没走在人行道? 那当天看到的民众是都瞎了吗?
车祸监定委员会的人是什麽来历我是不知道,不过要说明,也要解释清楚吧!?
光一句血迹离人行道太远? 怎麽不说对方开太快! 才飞这麽远?
我当时超不爽的,上次和解时,对方的保险经济人还说 之前保险愿意赔x万,现在判
决出来行人才是肇事主因,我不知道保险还愿不愿意赔这麽多?
这种鬼话她得出口? 撞到我妈後只来医院看过两次,而且两次都是来哭穷的。
从我妈出院到现在都快10个月了,从来没打过一通电话关心,我们家只有我在工作,
我才出社会1年,自己垫了10万元的医药费,後续的看护费也自己垫 (我爸中风16年)
本来是我妈在照顾我爸,现在两个人都要人照顾,我不得己只好请看护,到现在也自
掏腰包付到现在也付了30万的看护费,这期间对方连一次打电话来关心後续的情况都
没有。更别说来我家看过我妈了。对方就只付过4万元的看护费,然後就没下文了。
说再来要和解才会理赔,而且和解金还要扣掉这4万元。车主是完全不负担赔偿的。
後来我再申请覆议,指出警方当时有向目击民众做笔录,然後自己画了excel表,将
当时的情况,对方的车速,我妈行走的速度,血迹离人行道的距离,人与车的撞击点
一一列出来,小弟正好物理学还算强,分析了许多疑点。
证明我妈不可能像她说 突然冲出来在快车道上让她撞。
现在台湾省车祸监定委员会覆议结果出来了,我妈无肇责,对方是肇事主因。
我现在回想这段时间,遇到太多不公的事了,这个社会真的有病,明明就对方错的事
也可以讲成是我妈肇事主因,只是想提醒大家,面对这种事情,立场要坚定!
我现在也不想和对方和解了,就让法院判决,该赔多少就赔多少!
赔少我也认了,不过我一定会让对方对自己造成一整个家庭的不便,付出代价。
过失伤害是一定成立的,现在就看她要怎麽面对自己的过失。
版上很多文章,撞到人都是小伤,对方骨折了,也是小伤,然後怪对方大开口。
今天换成是你被撞,你愿意骨折肉都暴开,骨头插出来,
然後全身麻醉去开刀(全身麻醉是有风险的),醒来後痛得要死要活,尿道插
着导尿管然後整天躺在床上吗? 然後再过着一年行动不便的日子,
将心比心,希望大家在撞到人时,能多多了解对方的情形,真正给与关怀。负起你应
负的责任。然後在你的能力范围内,做到双方都能接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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