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求助] 请帮帮我家的麻烦 很紧急
时间Mon Apr 26 23:15:29 2010
一、照您文中所言,「判监护权」过来,这句话假设为真,那我想应该当初
系令堂称令尊服刑之时,曾有诉请裁判离婚(民法第1052条第1项
第10款)之类而将监护权(现称为「亲权」)判给令堂行使,这点也
从您文中所述曾有长年诉讼而推测出,详情要您再补充说明令堂与另尊
系否无婚姻关系,此部分可向户政事务所查询,调阅户籍誊本就知道。
二、再者,民事保护令部分,原则上须有家庭成员对特定家庭成员为家庭暴
力、犯罪或跟踪等行为时,受害人原则上得向其住所地之法院声请民事
保护令(有通常、暂时二种),而其中家庭暴力部分除肢体上亦包括精
神上之不法侵害,至於因您文中并无写到内容,仅写「非常可怕」云云
,无法从中判断系否构成家庭暴力之行为,建议向社福机关或法律扶助
基金会求助申请流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3、9~12条参照)
三、後者,从文中又可看出令尊的重点在於抚养费,这点令尊确实可向您们
请求,纵令您们生活经济上有困顿,也仅生声请法院酌减抚养费之权利
,惟本案中特殊在於似乎令尊在您们幼年时期并没有尽到抚养之义务,
且又有对其中之一之被抚养人有性侵犯罪之情事,则可认情节重大者,
法院得免除您们对於令尊之抚养义务。(民法第1114条至1121
条参照)
四、总结,赞同a学长所述,先尝试找寻各法院诉讼辅导科询问或各地法律
扶助基金会询问,在特定情形之下,如经济能力困顿者达标准时,可免
除律师费用,聘请律师进行後续诉讼行为;此外,建议先向当地警局报
案,而非备案,家暴行为不限於肢体,精神上亦属之,则可先声请暂时
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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