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terpirse (小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在网路上卖考古题
时间Fri Apr 23 21:41:47 2010
一、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是在「阐述」着作权合理利用,并不是说达到市场的替代性
就一定犯法。
二、以下是着作权法102条的解释
利用依前条规定受保护之着作另行创作之着作重制物,不适用前项规定,
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条」规定外,应对被利用着作之着作财
产权人支付该着作一般经自由磋商所应支付合理之使用报酬。
三、以下是着作权法112条的解释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翻译受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
月十日修正施行前本法保护之外国人着作,如未经其着作权人同意者,於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 修正施行後,除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五
条规定者外,不得再重制。
前项翻译之重制物,於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六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满二年後,
不得再行销售。
我这麽解释吧,第六十五条主要是针对运用他人着作来创造新产品(例如新着作)
而这个产品对於所引用的着作有市场替代性。
然而
法有明文
在该法第59-1条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着作原件或其合法重制物所有权之人,得以移转所有
权之方式散布之。
纵然可能产生市场替代性,纵然可能会让出版社蒙受一点损失,但是是否就可以
公然违法59-1条,禁止「取得合法重制物」的所有权人,转移使用权??
如此说来
1.杂志期刊二手市场?
2.二手车市场?
3.二手衣市场?
4.二手电脑市场?
都可能对一手商品市场产生市场替代性,那是否都要禁止二手商品交易?
如果你觉得有疑问,可以把我的文贴给他看,请他解释59-1条你究竟有没有
权力转让。
※ 引述《QoiiwWe (象)》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小弟之前本来要考转学考 向X笛资料社买了某些学校的考古题
: 後来因故没有报考 所以就放在露天拍卖上转售
: 可是今天 X笛来我的卖场留言说:
: 您好:虽然您出售的是二手资料.但根据[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
: [内容: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
: 以为判断之基准:
: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 二、着作之性质。
: 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 以上理由仍可能造成侵权.如您坚持继续作为将会同律师厘清必要时依循司法途径处理。
: 公司本身基於考生权益会提供即时更新资料(如最新年度解答.或部份解答更新)
: 而您所出售资料都未能提供最新资讯无形中影响考生未来也对公司造成以上第四款说明
: 的影响)
: 而且网购考生常向公司要求购买单年度.实在不堪其扰.所以公司不得不有积极作为.
: 请您体谅及配合.
: 看到之後我怕被告所以就先下架了!
: 问题:
: 请问我转售他们的考古题的行为是犯法的吗?
: (我实在不太懂它想要表达什麽=.=)
: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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