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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章忠信律师亦对此点有加以阐述 : 所谓的合理引用 要参考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那四点 : 详细的内容请自行参阅 :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76 : BBS的引言功能 : 个人认为 : 如果只重制原着作者某一观点的话 : 然後回文者不是到处GOOGLE 贴上从他处复制来的论点 : 回的文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的话 比较是所谓的引用 : 在引用的条文中有说 合理引用是『创作』的依据 [引言过长恕删] 建议一并参考 着作权法第61条 http://tinyurl.com/yeegeyb 及该法第52条 http://tinyurl.com/y898328 有一个问题,如利用行为已符合着作权法第61条得使用之规定, 例如揭载於网路上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 未经原作者注明不许转载,而於网路上转载、公开传输, 是否仍未能认定系合理使用,进而尚须依该法第65条第2项所定4项标准判断之? 上揭问题,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三七号刑事判决之见解可资作为参考: 旧法(指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有关着作财产权之限制(学理上所泛称之合理 使用)仅限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之范围,而第六十五条系为审酌着作之利用是 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订定之判断标准。惟着作权利用之态样日趋复杂, 旧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之合理使用范围已显僵化,无足肆应实际上之需要,为 扩大合理使用之范围,新法(指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将本条修正为概括性之 规定,即使未符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但如其利用之程度与第第四十四条至第 六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相类似或甚至更低,而以本条所定标准审酌亦属合理者,则仍属合理 使用。 由上开判决阐述着作权法第65条之修法意旨观之, 如特定论述之使用已符合该法第61条得使用之规定, 似即属於合理使用, 毋庸再考虑该法第65条第2项所定四项基准(因已包摄於该法第61条之规定作判断)。 以上为个人主观上对着作权法相关规定之理解,如有错误或遗漏,尚祈不吝指正赐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bywm 来自: 218.166.109.28 (04/04 00:44)
1F:→ plancklin:如你所言,只是个人主观认定 04/04 01:08
2F:→ bywm:重申:本篇为个人主观理解,如有理解错误欢迎就相关法条、判 04/04 01:13
3F:→ bywm:决论述、提出指正,以资修正,谢谢 04/04 01:14
4F:→ plancklin:好啦,本不想跟你讲的,你爱用恶意暗示性推文这点实在是 04/04 01:24
5F:→ plancklin:上诉字4501号判决 04/04 01:25
6F:→ bywm:......何法院何年的判决?论述呢?你讲得不清不楚就要告人, 04/04 01:37
7F:→ bywm:以为法院会理你吗?我局外人都看不下去了 04/04 01:37
8F:→ bywm:另外你说用恶意暗示性推文是指谁?在哪里?请具体指明论证 04/04 01:39
9F:→ plancklin:就让众网友自行判断看是谁像要针对个人的战文吧 04/04 01:55
10F:→ plancklin:至於我不讲完全 也是因为你的态度 04/04 01:55
11F:→ plancklin:何必因为以为自己用字很精确的避开法律责任,而玩文字 04/04 01:57
12F:→ bywm:刑诉告诉人不像民诉原告要缴裁判费,刑诉如滥诉,所浪费的司 04/04 02:03
13F:→ bywm:法资源由全民买单喔! 04/04 02:04
14F:→ bywm:上面是回应18103的,未免某人又像在教师版一样删推文,只好回 04/04 02:08
15F:→ bywm:在自己的文下 04/04 02:09
16F:推 plancklin:版归有禁止战文,我就不回你了 04/04 06:36
17F:→ plancklin:只是个人以为,既然是知道法律的人,教他人不触法的行为 04/04 06:37
18F:→ plancklin:比较妥当。有争议的法条还是要明白说,可能有争议 04/04 06:38
19F:→ plancklin:故建议网友如何如何为宜......。这样比较好吧 04/04 06:39
20F:→ bywm:我发文出发点并非教唆人去作有争议的行为,只是您既然说f违法 04/04 08:56
21F:→ bywm:我就从相关规定出发检视该有争议的行为是否确系违法?相关规 04/04 08:57
22F:→ bywm:定、争点及连结我尽我所能Po出了,您所引新闻和章律师的网站 04/04 08:57
23F:→ bywm:亦已详实建议网友应如何为宜了,这部分我就不再多言赘述 04/04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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