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ywm (mo~)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BBS上的着作权问题
时间Thu Apr 1 19:48:55 2010
※ 引述《hiturtle (披着虎皮的小绵羊)》之铭言:
: ※ 引述《songsongboy (恩)》之铭言:
: : 最近 PTT2 某件事情让很多人争论不休,後来到最後其中一个问题便是着作权的问题。
: : 我想请问,今天我在 BBS 上的某公开看板发布一篇自己所打的文章
: : 在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别人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是否可以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转录?
: : (一)非以营利为目的且无牵扯到任何金钱上的问题
: : (二)有注明文章之出处
: 这样子我会亲向主张不行
: 不管是不是服合一和二的条件
: 只要原po未同意下.任何人都不应当去转贴人家的文章
: 不管这文章是不是有注明不可不经我同意即转录文章
: 旦如果转贴网址让人前往原po的文章观看.应该就是可行
个人认为上开见解似有引人误解之虞,
「原作者未同意或不同意」 是否为得否使用的唯一判断标准?
首先,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与原作者不同意使用有别,
粗略图示如下
(前) ← t →(後)
未经同意而转载 ← ︳→ 作者不同意转载
原作者注明禁止转载
t代表时间,
即 着作财产权人本人或其委托注明之人
以「客观上足以使利用人於利用时能明确知悉该特定论述业经着作财产权人禁止转载、
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方式注明的时点。
没有特别声明的情况下,似可认定为利用人未经同意而转载,
是以,系争转载即涉及「重制」及「公开传输」的行为,须判断是否符合着作权法
中得使用的规定。
其次,得使用与否应检视是否符合着作权法上合理使用之规定:
着作权法
第 52 条 为
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
合理范围内,
得引用已
公开发表之着作。
第 61 条 揭载於新闻纸、杂志或网路上
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
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转载或由广播或电视公开播送,或於网路上公开传输。
但经注明不许转载、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者,不在此限。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93年11月19日智着字第0930009217-0号函释
本法第五十二条所称「引用」,系指利用他人着作,供自己创作之参证、注释或评注等,
亦即,必须系被引用之他人着作内容仅系自己着作之附属部分而已,始可依据本条规定主
张合理使用。……至於台端除将该影片光碟自存外,另分赠亲戚朋友或参加该等活动相关
之特定人,已超越前述第五十一条合理使用范围,应进一步依第六十五条合理使用概括条
文判断,如具体个案依该条第二项各款判断结果,
属合理使用时,不会构成侵害。如不属
合理使用,应事先徵得该等音乐着作与录音着作之着作财产权人或经其授权之人同意。
自上开规定观之,
系争涉及「重制」及「公开传输」的行为,是否违反着作权法,
尚须区分该特定论述是否系「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
以决定究应适用着作权法第52条抑或第61条判断之。
简言之,并非「原作者不同意或未同意」就不可使用,尚须判断合理使用与否。
以上为个人对着作权法规定之理解,如有错误或未尽之处,尚祈不吝指正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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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ywm 来自: 218.166.109.28 (04/04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