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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2010/03/21在灿坤3C通路光华店买了约4万的笔电(Sony VAIO VPCS116FW)并在当天花$1600包膜後, 回家发现笔电是无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症状如下: 1) 键盘好几个按键无效 2) 键盘面版一边翘起, 3) 且查笔电之事件检视器後发现购买前3个月间陆续有被使用的纪录 (标的物瑕疵)(或许能主张店家故意隐瞒之可能性) 故隔天就送去退货, 不论换新品或退货, 包膜已经无法重覆使用而列为我权利损失 但灿坤店员坚持"不作任何包膜费之赔偿", 理由包膜不属於店家贩卖的产品. 事实上, 我的损失皆是店家卖坏掉笔电所导致的 (因果关系) 我当初认为店家卖给我的产品是如交易契约上是可以正常使用的新品我才会拿去包膜的 (卖出人担保瑕疵) 我的直接与间接损失包括 1) 包膜费1600 2) 来回多次原厂送检与经销商的车费与搬运劳力 3) 一整天的时间用来在更新设定电脑与厘清问题 4) 3-5天本来有笔电可用来工作的机会成本 请问这样於情於理於法公平吗? 就像买到凶宅, 而非合约上良屋, 屋主装潢费上百万都花下去了, 还是能得到价金与装潢费, 甚至手续费等的全数赔偿吧? 问题: 买到瑕疵笔电退货时可依法索赔包膜费吗? <法律依据> *逻辑: 买卖成立: 如有瑕疵, 出卖人负单保之责(民354 )-> 有瑕疵: 可解除契约(民359) -> 包膜物之权利受侵害之赔偿(民184, 民227), 若能举证店家事先知情(故意)胜诉机会较大 <Ref> 民法354条: 物之出卖人对於买受人,应担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危险移转於买受人时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之瑕疵,亦无灭失或减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约预定效用之瑕疵。但减少之程度,无关重要者,不得视为瑕疵。 出卖人并应担保其物於危险移转时,具有其所保证之品质。 民法359条: 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前五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责者,买受人得解除其契约或请求减少其价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受人仅得请求减少价金。 民法184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227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 以下两条似乎是民227对消费者比较有利, 原因在於不用举证因果关系, 且民184有” 纯粹经济上损失”之限制, 但两者有相同疑虑在於”包膜之於笔电实在称不上必需品”比较难争取? 民184, 227之实行参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42&article_category_id=206&article_id=12406 http://www.icdf.org.tw/new/no5708.htm *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如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前段的侵权行为损害 赔偿请求权的规定,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於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於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 无过失者,不在此限。” 必须这五项要件的存在均获得证明,原告的请求才会得到承认 1.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 ?, 该笔电键盘7-8颗按键无效, 上网查无先例, 是否店家事先知情待举证之裁决 2.有加害行为存在 => 是, 店家卖瑕疵品造成包膜损失 3.该行为具有不法性 => ?, 民法定的无形契约上有写卖的是”非瑕疵”笔电? 4.被害 人有损害发生 => 是, 店家卖瑕疵品造成包膜损失 5.加害行为和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 => 是, 店家卖瑕疵品造成包膜损失 结论: 胜算低… * 「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227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於给付迟延, 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 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必须符合三项要 件, 原告(债权人)只要证明1.2.两项要件存在 即可,而不必证明要件3.之可归责事由,也就是不必证明债务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1.债务人有给付义务(须证明契约有效成立) => ?, 法律上买卖发生时契约定义? 2.债务人未依债务之本旨而为给付 => ? , 民法定的无形契约上有写卖的是”非瑕疵”笔电? 3.债务人有「可归责事由」(故意或过失) => 是, 卖瑕疵造成包膜损失 结论: 胜算也不高的样子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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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80.238
1F:→ yanginru:你的逻辑真的是..已经跟你讲过了~买到凶宅!卖的人很难主 03/28 13:53
2F:→ yanginru:张所卖出的非凶宅!要辩称不知情也很难让人信服! 03/28 13:53
3F:→ yanginru:笔电出场前都会测试过!而且你在大卖场是代售服务!所以你 03/28 13:54
4F:→ yanginru:可以主张退换货!但是机会成本还有一天时间厘清的问题这些 03/28 13:54
5F:→ yanginru:些损失你可以上法院去要要看阿?而且你说的连带因果很怪 03/28 13:55
6F:→ yanginru:包膜非必需用品而且你购买後没有先行确认是否良品就包膜~ 03/28 13:57
7F:→ yanginru:明显的违反常理~一般人不会买来後不检查!而且你说按钮没 03/28 13:57
8F:→ yanginru:反映属於明显测试即可知道的瑕疵!要用连带因果赔偿难唷!! 03/28 13:58
9F:→ yanginru:还有你的问题这次是第2次发问了....不满意请上法院!!! 03/28 13:59
10F:→ ntddt:大大请息怒, 第一篇我没讲清楚已删, 所以才发这篇更清楚的 03/28 15:00
11F:→ ntddt:您讲得是 "故意" 隐瞒部分, 但民227无需证明故意吧? 03/28 15:01
12F:→ ntddt:另当场测试本来就未必一定能抓到瑕疵吧? 法律会规定user没 03/28 15:03
13F:→ ntddt:抓到所以自认倒楣? 03/28 15:03
14F:→ ntddt:非必需品的认定准则是? 03/28 15:04
15F:→ Eventis:跟必须与非必须问题不太大,包膜是有益费用,问题在因果关系 03/28 15:08
16F:→ Eventis:主张应该赔的是认为有因果关系,主张要先确认则是就确认本 03/28 15:09
17F:→ Eventis:身去截断原因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03/28 15:10
18F:→ Eventis:另,在基於债务不履行(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一般 03/28 15:20
19F:→ Eventis:债权人的举证义务仅须证明至债务人有此义务且未依债之本旨 03/28 15:21
20F:→ Eventis:实行提出给付,至於归责事由部份(通常即220之故意过失),则 03/28 15:22
21F:→ Eventis:由债务人本身就不可归责於己为免责之主张.此观230/225及最 03/28 15:24
22F:→ Eventis:高法院21年上自1956号判例皆可得知此一举证分配之原则. 03/2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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