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tis (何逸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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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承揽相关问题
时间Thu Mar 25 18:31:18 2010
※ 引述《hoboks (stop)》之铭言:
: 用PDA打好累 简单回一下好了
: 一个简单的例子 如果甲去油漆店买油漆 事後被某乙追讨
: 甲才发现油漆店是无权处分
此时甲得主张已依民法801与948主张善意取得
: 此时甲得以主张801+948拿到所有权
: 结果若是甲拿到油漆後 往铁门一泼
善意取得发生在前,甲在此系有权处分.
: 反而要被追讨不当得利?
注意甲是先有受让动产所有权,善意「受让」先发生
对被泼之人,即构成动产对不动产之附合(亦可能同时形成强迫得利,在此不论).
甲依816总体准用179以下关於不当得利的规定,
向得利人就其所受利益范围内请求返还.
: 甲可主张依买卖+善意受让而不需被某乙牵着鼻子走吧
: 某甲拿到油漆後 该如何运用就是他的自由了
: 就如同承揽人拿到材料後 要把材料放着 或是立着 甚至钉上墙壁
: 都是承揽人自由
: 怎麽会跟承揽人买材料+搬来家里 或是叫承揽人顺便施工
: 後者的情况反而被求偿?
这个问题不一样在於当事人非买卖的直接相对人,并未依现实交付受让动产.
当事人签订的只有连工带料的契约,
从头到尾,当事人都并未"以移转所有权意思,受让动产之所有权",
其与善意受让的要件不合,亦即当事人从未依"法律行为",
以取得所有权之意思,受让其占有.
盖添附为一事实行为,无善意取得之适用.
: 若甲把油漆泼向铁门不会导致被依添附的法律关系要回不当得利
这里用来类比的当事人错误,
这里是"铁门"(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人被油漆所有权人
(甲依801+948为动产所有权人),依816总体准用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
: 则此例应如同甲 以承揽契约来类比买卖契约 判断所有权归属
其实重要的关键在附合的时间点,及所有权移转之标的.
亦即"让"了什麽东西,从而有什麽东西被善意"受让",
而得作为法律上原因,因而非不当得利.
本例工作物的主要部份(主建物)系由定作人所提供,
附属材料由承揽人自第三人所购买,因添附而丧失所有权.
在定作人与承揽人间从未发生受装潢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
故因添附而得利之不动产,自始至终所有权都在定作人手上,
故不动产人得利,且无法援引善意受让为其法律上原因,
其与承揽人间之承揽契约,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因添附而丧失动产所有权之人.
在定作人与第三人间,定作人受有利益,而第三人受有损害,
肇因於添附之同一原因事实,且无法律上原因(善意取得在此不适用已如前述),
故第三人得向定作人(即得利人),请求偿还其价额.
另亦需注意第三人对承揽人基於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同时存在,
但与基於添附所得之偿金有216-1损益相抵的适用.
更详细的分析可参考,
黄茂荣老师,"承揽(二)",植根杂志,25卷2期,2009/2,pp.70-80
郑冠宇老师,"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
东吴大学法律学报,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别是pp.183-184
如果是工作物全部都由承揽人完成,
而於工作物完成後再由承揽人移转给定作人,
抑或第三人/承揽人先将买受之标的先移转於定作人再取用於工作,
则管见亦赞同h大的见解,唯本例似非如此,
系事後才发现承揽人与第三人有另定供应契约遭其突袭.
实务上可供参考如,
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汇编 第 8 辑 96-98 页,
法律问题:
某甲误取某乙之肥料施於某丙之土地。问某乙是否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向
某丙请求偿金?
结论采乙说:
所谓直接损益变动关系应系指其受利益直接自受损人之财产而非经
由第三人之财产,某甲误取某乙之肥料时,该肥料之所有权仍属於
某乙,某丙因肥料附合成为土地之重要成分而取得肥料所有权 (民
法第八一一条参照) 直接自某乙受利益,某乙得依不当得利规定,
向某丙请求偿金 (民法第八一六条参照) (王泽监先生着民法债篇
总论第二册不当得利第三十八页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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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Eventis 来自: 61.64.152.7 (03/25 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