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刑事] 关於最近的假球案
时间Thu Mar 18 03:31:11 2010
※ 引述《Weikey (空)》之铭言:
: 问题:
: 先不论道德 或是 心证
: 就单纯依法论法
: 这次的假球案 让我想到一个问题
: 如果被告的被起诉证据等资料
: 只有证人的证词,
: ( 就算证人有很多人, 就算证人测谎结果说实话, 就算被告测出说谎话 )
: 但在讲求证据的法院里..
: 能定被告的罪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在刑事诉讼法之架构下,会依据被告对於涉嫌犯案的程度不同,
而进行不同之阶段,如果被告所涉犯罪程度达二至三成时,则检
方得开始进行侦查阶段,如果侦查到有六到八成左右程度时,此
时对於被告的犯罪程度已经有一定的心证,此时可以依法对於被
告起诉,而被告要达让法院百分之一百的犯罪程度心证达成时,
才可认定被告有罪,下有罪之判决。(留日学者认为起诉门槛应
同被告有罪之门槛)
而在侦查进行中,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证据大致分为人证与
物证二种,针对人证部分,如为被告本身自行成述犯罪过程,称
为自白(注意!被告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
判决之唯一证据,仍应调查其他必要之证据,以察其是否与事实
相符。此时若有其他补强证据,如题示所问之人证,经过具诘後
之证词,具有证据能力,惟在证明程度部分则端视受诉法院依照
自由心证原则作高低之判断。
此外关於测谎部分得出之证据,系否有无证具能力,我国最高法
院从早期肯定无证据能力,到中期右转为有证据能力,而到近期
遂又部分认为无证据能力,期争议最大问题在於测谎过程中往往
证人或被告会因为所问之问题不同而有不同反应,此系可以事先
套好,再加上仅单凭生理反应就要认定有无说谎并不妥当,只要
经过特定训练,说谎都可以通过测谎仪器,故综上所述,实务认
为原则上对於测谎之结果有证据能力,惟证明程度系属非常低微
。
最後关於证人指证部分,早期实务有种误谬就系认为普通的第三
人不会无缘无故跳出来指称被告涉有犯罪,所以就算被告无自白
承认犯罪,也有可能单凭人证就将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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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干你妈的!没看过人鱼啊!
██████皿█ ▄▄▄▄▄▄▄ 崖上のb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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