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j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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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租赁] 屋主、签约人、委托人多方推托,怀疑诈欺
时间Tue Mar 2 04:48:15 2010
事情还在处理中,但是内容绝无虚词,我们处理过程发现许多疑点,
相关当事人不肯签名确认合约改约内容、点交房屋、确认应退款项,
多方推托已经达三个月不肯出面,只用email联络,回答总是避重就轻,
怀疑诈欺,因此考虑采取法律途径。
事情经过:
(一)签约
98.9月初在新竹市东南街与房东任文晶代理人陈妍娟代书签约,
合约是租赁新竹市光复路2段165巷36号3楼自98.09.10至99.07.10,
预缴房租六个月,每月3000元,押金两个月,故共缴24000元台币,
包含至99.03.10之租金与2个月押金。我们看过房契确实是任文晶所有。
(二)改约
99.12.23任文晶由香港到台湾,带着当时中信房屋售屋经纪人赖盈芳,
两人至上述地址要求我们改约,原因就是因为他要卖房子,
利诱说当天改约会退我们押金,威胁说他还要找别的房客来住,有可能会找男生住,
(因为99年1月止除了我们以外其他三个房间的女生都约满)
要是我们此时犹豫,等其他人住进才要退租,他就不退押金。
因此我们跟他协调住到99.2.10,因为我们2月正好可以搬进学校宿舍,
任文晶持的那一份契约上注记「经由三方当事人同意,合约改到99.02.10。」
此时赖盈芳在旁作证,
任文晶很客气的称呼她「盈芳」
我们与房东协调押金退还时间,是等水电费帐单下来时,
赖盈芳说
水电费可以算到你们住的那一天
任文晶说
水电瓦斯帐单几个月才算一次,我们也不知道何时下来
我们要求他们给我们一个退押金日期的底限,但两人声称
不知帐单何时下来
我们说未经过我们同意不得带房屋准买主进来看房子,
赖盈芳说
我来之前一定会先打电话
任文晶说
你们每间房间是分开签约,所以不包含公共区域,他们可以随时
进出房间以外公共区域的公共区域
赖盈芳附议
以法律上来说,你们签约的是只有房间,因此我们进入这间房
子的公共区域是合法的,我们要来你们没有权力拒绝
我们心中存疑但是没有当场否决,因为他们手上尚无钥匙,但是去查法律後条文如下: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
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无故隐匿其内,
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
後,承租人对租赁物即取得管领权,得置於自己实力支配之下,出租人对於
租赁物之管理权即受限制,如租赁物为房屋,出租人於租赁期间,非有正当
理由,即不得擅自进入租赁物,否则即属上揭侵入住居罪。惟出租人有正当
理由(如房屋发生火灾须进入灭火),或得承租人同意时,出租人即可进入
租赁物。
预缴的一个月房租,当场催讨,他没有当场退还,也没有承诺何时还,
但是我们想至晚押金退还时他就得还。
我们这一份合约没有注记,以为有赖盈芳为第三方人证,
也没有在改约注记标明欠款金额与还款期限,都是很大的疏忽,
重点是任文晶的身份证字号和户籍地址都没有要到,
以上一式二份合约是一定必要的,第三方人证不一定是第三方,
户籍地址等要寄存证信函和支付命令都很有用,身份证字号也是,切记。
(三)交屋与退款
99.02.08我们提早合约两天交屋,到新竹中信房屋找赖盈芳,
但是他不在当场,只说交给一位陈小姐,陈小姐不在,
因此我们将全部钥匙与水电帐单各一份(是房东要求赖盈芳确认帐单以退押金)
交给另一位中信房屋职员郭先生,事後郭先生确实有交给陈小姐。
当时我们不知道赖盈芳已经离职,他从头到尾都不说自己已离职,
并且持续用很负责的语气说过如下的话:
99.01.22,(由於任文晶不肯回应合约与退款之事,我请他要求任文晶回应我)
大家都是成年人签了约就表示负责,你不用担心房东不还钱,
合约签得很清楚,即使只有一份都是要拿出来核对,我会帮你跟房东联络。
99.02.08点交房屋,打电话给她,她却推说她不在,无法去看房子,
只要把东西交给中信房屋的同事就好(不提离职,承诺会跟任文晶确认)
99.02.24年假前有寄信给任文晶,可能他没收到,会立刻跟他联络
99.02.27有再寄信给任文晶,(我问所以你们联络上了吗),对,联络上,确认过了
99.02.28(任文晶说没有收到信)真的吗我再确认一下,不然我立刻打国际电话到
香港给她,明天中午前一定会打
99.03.01(中午我与另外两位房客打给赖盈芳,从来不接我们任何一通电话,
中间用skype打过去,她就接了,我们说「请问是赖小姐吗」他立刻挂掉)
(四)疑点
任文晶:矢口否认赖盈芳跟他确认过交屋事宜,反过来问我们到底有没有确实交屋。
改约有我和我朋友两份,都只签名在任文晶那一份,不签在我们这一份,
通email时,我每一封信都会把改约、预缴房租、退款与押金之事都说清,
目的在跟他确认何时退还租金与押金,任文晶绝口不提欠我的租金何时还。
交屋之後,跟他要传真号码或挂号地址,要传交屋证明文件给她,他却不给
任何相关资料,要我们扫描寄email给他。
赖盈芳:坚称有跟任文晶联络上,却隐瞒离职事实,并开始拒接电话。
98年10月中到中信房屋任职,此案未处理完就已离职,不知何故。
陈妍娟:说任文晶台湾户籍设在他那里,叫我们不要寄存证信函过去,因为改约後
他就不负责任文晶的事,叫我们寄给中信房屋。说我们没有在自己的合约
上注记过改约,变成合约他要负责,我们害到他。说任文晶与陈本人的佣
金与代收租金交付都没有开过签名收据,唯签在任文晶持有那一份上。
(五)结论
一直不想怀疑,但是一点小钱都不肯还,一般人通常不愿意花更多钱找律师打官司,
考虑到这一点,应该是他们拖延的原因,
各份合约的签名都只在任文晶一方,表示并非一时疏漏忘记,人在海外、
户籍地在事务所、仲介忽然离职等怀疑都是他设计的人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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