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ROTOHERO (从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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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消费] 只付订金 没有结余
时间Mon Feb 8 16:21:14 2010
根据民法第153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对於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於非必要之点,
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於该非必要之点,
当事人意思不一致者,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
再看到下列判例及判决:
(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四八二号判例参照)
又买卖契约固非要式行为,惟对於契约必要之点意思必须一致,
买卖契约以价金及标的物为其要素,价金及标的物,
自属买卖契约必要之点,苟当事人对此两者意思未能一致,
其契约即难谓已成立。
(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号)
当事人如就价金未具体约定,须依其情形可得而定者,
始可视为定有价金,此观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一项自明。
所以依照40年台上字第1482号判例来看,
你和对方的契约是不成立的,
因为你们两个就价金的部份并没达成共识。
除非你有符合98年度台上字第537号的情形,
也就是你的商品价金是”可得而定者”,
也就是符合市面上的行情,
或是有公定价码的情形,
才可以视为定有价金。
但是对你来说比较有利的部份是,
对方有给付定金。
依照民法第248条规定: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所以你只要主张,
因为你受有定金,
所以你们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存在的就好。
但是因为是”推定”契约成立,
所以如果对方可以提出,
价金并没有谈妥的证据的话,
法院还是有可能认为你们两个的契约不成立。
但是就算无法透过买卖契约向对方求偿,
你仍然可以透过侵权行为向对方提出求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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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4.13.167
1F:→ kisdd:恩 感谢...如果对方没诚意谈谈 不排除跟他上法院...不排除上 02/08 1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