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难用的3.5G)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引用推文有违法?
时间Sun Jan 31 00:31:19 2010
※ 引述《loneloneago (埴之塚光邦)》之铭言:
: 未研究过智财相关法律 解释有误请指正
: 该推文是否属於创作??恕在下实在看不出该推文有何文学创作之经济价值
着作权之取得要件系以
1.原创性(即自行创作,惟创作并不需具新颖性)
2.人类精神上之创作
3.具有一定表达形式
4.足以表作者的个别性
以上是学习式六法的注解。
因此,推文是否能取得着作权,并不以是否具备经济价值来看。
: 若所有人所说的每一句话都能视为着作
: 我想仓颉应该先复活来告所有学中文字、用中文写歌写小说的人
: 大家都没经过他同意就用他的着作(喂)
从着10条之1
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於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於其所表达
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
仓颉造字之「字」,以10条之1来看,
可能不像是表达,而更像是思想,概念,原理之类,
即使也当成是表达好了,着作财产权仅存续着作人死後加五十年。
因此还是得回到着作本身来看,
它是否具备原创?有一定表达形式?也足以表示作者的个别性?
: 何况f板友为引用推文来回覆疑惑 我想这应该符合52条评论之合理范围内
: 着作权法
: 第 3 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着作:指属於文学、科学、艺术或其他学术范围之创作。
: 二、着作人:指创作着作之人。
: 三、着作权:指因着作完成所生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 第 52 条
: 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
: 用已公开发表之着作。
: 第 65 条
: 着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着作财产权之侵害。
是不是着作?有没有着作权?是否合理使用?
应循序检视,至於合理使用,属最後之抗辩,属於司法审查。
已不是我们能担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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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7.68.83
1F:推 loneloneago:了解 那f大就跟他拼了吧XD 01/31 01:27
2F:推 Felix76116:谢谢:) 01/31 06:48
3F:→ Eventis:推文这件事曾经问过小绵羊,问题的确不在於长短,诗人写诗, 01/31 11:08
4F:→ Eventis:文人对句,短语醒思(比如上人静思语,单篇子曰);其价值皆不 01/31 11:09
5F:→ Eventis:在於长短.当然平常推文闲哈啦流水帐或许仍不足以达到小钱 01/31 11:09
6F:→ Eventis:币的门槛,但是单纯要以推文不过三两字,来作为其不足称为创 01/31 11:10
7F:→ Eventis:作的理由,则尚欠说服力. 01/31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