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stblue3 (输光...)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借人的东西强制拿回来,构成犯罪吗?
时间Wed Jan 27 19:49:08 2010
※ 引述《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之铭言:
: ※ 引述《wohahala (留学僧)》之铭言:
: : 事实经过:
: : 我大伯有台老车
: : 原本是不想开了所以借给他一个朋友开
: : 但是他朋友以为是他不要开了 以为是送他
: : 所以在车上有加装一些东西
: : 後来我大伯想把车拿回来 对方有些拖延
: : 我大伯就直接去他家直接开回家了
: : 请问这样子我大伯有构成犯罪吗?
: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翻译後如下 :
1. 你大伯认为车借他 他却认为是车送他 所以双方并无借贷关系存在
即 车一直是你大伯的!
2. 监理站的登记人 不等於 汽车的所有人
3. 加装物若可分离,则归还给他! 若不可分离则他可向你大伯要求
金钱之返还
4. 虽然车子物权一直是你大伯的, 但若以窃取之方式取得, 依然可能触犯窃盗罪
所以 若你大伯要求返还, 并去他家将车开走而他并无异议即不为犯罪
以上
: 请先确定当初系成立使用借贷契约或系赠与契约,
: 如该车之所人有系以借贷之意思借出,而相对人误
: 为系为赠与时,乃属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
: ,此时所有人应依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其
: 意思表示,解除双方之使用借贷契约,并依据民法
: 第七六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占有人(相对人)
: 返还该车;值得一题之部分乃系汽车於监理站之登
: 记,乃属行政管理,其登记为何人并不代表与民法
: 上实际拥有所有权等同!惟就贷与人误为此系因赠
: 与取得而自行加工时,就加工之物部分,应依据民
: 法第八一二条之规定,端视加工物得否与汽车分离
: ,若可分离则由原加工物之所有人取回,反之不可
: 分离或分离过过钜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
: 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然若合之动产,有可视
: 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 坦若加工物之原所有人因丧失所有权时,可依据民
: 法第八一六条之规定,要求就损害额部分对於添附
: 後之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价金赔偿之。
: 又如汽车所有人自行将车子开回,系否有成立刑法
: 上之罪名?此时应端视该车实际所有权乃属何人所
: 有,因上之论述可得知该车所有人自始自终均由您
: 大伯所有,系故所有人自行取回借贷他人之物,并
: 不生刑法上之罪名可言。(惟曾有实务见解认为,
: 动产所有人如窃取寄放他人保管之自己之物时,有
: 成窃盗罪,此点恐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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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4.214.201
※ 编辑: justblue3 来自: 122.124.214.201 (01/27 19:50)
1F:→ rock0807:我比较好奇 没过户没证明文件 那个朋友怎麽报失窃 01/27 22:16
2F:→ rock0807:车子没证件 报案 警察应该不受理才对 01/27 22:18
3F:推 egg1225:回楼上 报案不需要车子的证件 只要明确讲出车主姓名 车号 01/27 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