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租赁] 借人的东西强制拿回来,构成犯罪吗?
时间Wed Jan 27 19:25:04 2010
※ 引述《wohahala (留学僧)》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大伯有台老车
: 原本是不想开了所以借给他一个朋友开
: 但是他朋友以为是他不要开了 以为是送他
: 所以在车上有加装一些东西
: 後来我大伯想把车拿回来 对方有些拖延
: 我大伯就直接去他家直接开回家了
: 请问这样子我大伯有构成犯罪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请先确定当初系成立使用借贷契约或系赠与契约,
如该车之所人有系以借贷之意思借出,而相对人误
为系为赠与时,乃属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
,此时所有人应依民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撤销其
意思表示,解除双方之使用借贷契约,并依据民法
第七六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要求占有人(相对人)
返还该车;值得一题之部分乃系汽车於监理站之登
记,乃属行政管理,其登记为何人并不代表与民法
上实际拥有所有权等同!惟就贷与人误为此系因赠
与取得而自行加工时,就加工之物部分,应依据民
法第八一二条之规定,端视加工物得否与汽车分离
,若可分离则由原加工物之所有人取回,反之不可
分离或分离过过钜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
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然若合之动产,有可视
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坦若加工物之原所有人因丧失所有权时,可依据民
法第八一六条之规定,要求就损害额部分对於添附
後之所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价金赔偿之。
又如汽车所有人自行将车子开回,系否有成立刑法
上之罪名?此时应端视该车实际所有权乃属何人所
有,因上之论述可得知该车所有人自始自终均由您
大伯所有,系故所有人自行取回借贷他人之物,并
不生刑法上之罪名可言。(惟曾有实务见解认为,
动产所有人如窃取寄放他人保管之自己之物时,有
成窃盗罪,此点恐须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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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risBear:对於所有人窃取自己之物部分,成立320部分就有肯否二说 01/27 20:15
4F:→ Eventis:"行为人需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即行为人明知其无法律上之原 01/27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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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Eventis:对该物於法律上并不具支配权利或请求理由,却打算日後持续 01/2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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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Eventis:(台高院90上易4232判决所示理由);本例行为人主观以为成立 01/27 22:30
10F:→ Eventis:使用借贷,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贷,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毕,或 01/27 22:32
11F:→ Eventis:不能依借贷目的定期限者,贷与人得随时请求返还(民470),是 01/27 22:33
12F:→ Eventis:本例行为人既主观以为系成立此一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贷且不能 01/27 22:33
13F:→ Eventis:依其目的定借贷之期限,主观认为具有一即期无抗辩之借用物 01/27 22:34
14F:→ Eventis:返还请求权,是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图,要难以本罪相绳.至於 01/27 22:34
15F:→ Eventis:取回之方法是否该当其它罪名,则系另一问题. 01/27 22:35
16F:→ lc301:窃盗罪保护 有持有说 所有权说 以及两者都有说 而实务采两者 01/28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