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Bear (The Lovely Bo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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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多久不缴房租会被解约
时间Thu Jan 7 00:33:18 2010
※ 引述《chihho1628 (Johnny)》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今天在看某期商业周刊,里面有提到
: "在法律实务上,必须要达到六期房租未缴,房东才可以解除契约"
: 问题:
: 依民法第 440 条 第2项规定
: 租赁物为房屋者,迟付租金之总额,非达二个月之租额,不得依前项之规
: 定,终止契约。其租金约定於每期开始时支付者,并应於迟延给付逾二个
: 月时,始得终止契约。
: 不是应该是两个月没缴房租就可以解约把房客赶走了吗
: 为什麽杂志上面会说六个月没缴才会有事
: 是有其他的法源依据吗?
: 另外想请问有关不定期租约
: 印象中不定期租约好像必须有一定的事由房东才可以把房子收回去
: 不然房客可以一直住下去
: 请问关於不定期租约的相关规定
: 法有明文吗?
: 还是只是实务或学说上解释的?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最快要五个月才可以解除租赁契约&要求承租人搬迁,
虽然我国民法440条规定要租金欠款达两个月以上才
能要求搬迁,但系租赁房屋在土地法有特别规定,依照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6条规定,相同事项有特别法与普
通法规定者,特别法优先适用,无规定者适用普通法。
套用租赁房屋之事实时,因搬迁房屋这事项同时在土地
法第100条及民法第440条均有规定,虽民法修正
为最新,但基於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之原则,要优先适用
於土地法之规定,该法第100条第一项及三项均规定
,房屋出租人如欲要求将承租人搬迁房屋时,必须要先
将担保金(押租金)两个月部分扣除後才能请求,然後
才适用民法第440条之规定,亦即须承租人欠第一个
月租金之後,出租人必须定相当期限知催告,如承租人
未为给付房租时,才可扣除两个月之担保金(参土地法
第九十八条),所以第二及第三个月的租金会被担保金
给扣除(第一个月租金仍未抵销),再来必须达到民法
第440条第二项需欠缴租金两个月,及第四及第五个
月租金也仍无缴纳(第一个月仍为未缴,如果抵销或缴
纳掉,出租人必须重新催告,再跑一次流程),此时出
租人才有权请求承租人搬迁租赁物。
简言之,如果承租人未缴纳房租时,出租人最快必须要
等五个月才可以请求承租人搬迁租赁物。
关键法条:土地法§98、100、民法§4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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